
一句话结论: 外观设计侵权比对,比的不是"两款产品像不像",而是涉案专利靠什么区别于现有设计——授权性设计特征用到了,才谈得上近似;授权性特征没用上,长得再像也不侵权。
A 公司经授权取得一款"长方餐桌"外观设计专利的维权权利,公证取证在 B 公司网店下单购入餐桌等家具,发现产品上没有任何生产者信息,是"三无"产品,遂起诉 B 公司停止制造、销售并索赔。
一审法院认定:
侵权比对:原告未提交实物,双方同意以公证书图片比对。法院认为被诉设计与专利在桌腿纹路等处虽有差异,但"不足以使一般消费者区分",认定近似,落入保护范围;
制造认定:B 公司经营范围含"产销家具",产品无生产者信息又未证明来源,推定其制造;
共同侵权:张某以个人账户收款、用个人视频号发布产品视频,与公司构成共同侵权。
一审判决后,B 公司和张某不服,提起上诉。半年后,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请,一、二审诉讼费全部改由原告负担。
这半年里,产品没改动过一颗螺丝,专利也没有任何变化。变化的只有两样:比对对象从照片变成实物;证据清单里多了一份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

很多企业(包括不少同行)对外观设计侵权的理解是:两款产品摆一起,"像"就侵权,"不像"就不侵权。这是错的。法律给出的正解是三步:
《专利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相对于授权外观设计的其他设计特征,通常对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
翻译成大白话:比对的重心,不是哪里像,而是涉案专利靠什么区别于现有设计。授权性设计特征用到了,才谈得上近似;授权性特征没用到,长得再像也不侵权。
本案的授权性特征清单,白纸黑字写在两份文件里:
专利权评价报告显示:跑道形桌面、四条桌腿两两八字形分布,均为本领域惯常设计;涉案专利区别于在先设计的显著特征在于桌腿——底部一半弧形、另一半两侧各为对称的四个"("形;
国家知识产权局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再次确认:涉案专利正是凭桌面形状与表面、桌腿波浪形褶皱、桌底加固网格这三处区别,才在无效程序中保住了专利权。
结论:桌腿,是这项专利的命门。
一审用照片比对,恰好遮住了最关键的设计部位——桌腿底部、桌面边缘的侧面弧度、桌底的支撑结构。二审中原告提交公证取证的实物比对,三处差异一目了然:
差异一:桌面形状
涉案专利:跑道形桌面两长边对称向外凸出弧度,单层包边结构;
被诉产品:两长边平直直线,桌面堆叠在支撑架上方,双层结构。
差异二:桌腿底部(本案胜负手)
涉案专利:桌腿底部一半弧形、另一半两侧为对称的四个"("形,截面呈一侧带波浪褶皱的梭形;
被诉产品:桌腿底部系六个长扁椭圆形框粘合而成,表面平滑无褶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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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异三:桌腿分布与桌底结构
涉案专利:四条桌腿两两八字形分布,桌底有均匀网格支撑;
被诉产品:桌腿没有八字形分布,桌底没有网格。
二审法院的论证链条非常清晰:
桌子产品设计空间较大 → 涉案专利区别于现有设计的主要特征是桌腿 → 该部分对整体视觉效果影响较大 → 被诉产品桌腿与涉案专利在整体形状、分布上存在显著差异,再结合桌面两长边平直无弧度 → 差异对整体视觉效果足以产生实质性影响 → 不构成相同或相近似,不落入保护范围。
不落入保护范围,侵权自然无从谈起,二审依法改判。
本案二审还有一手值得记录的棋——借力打力。
涉案专利在侵权诉讼期间,被案外人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国知局审查后作出维持专利权有效的决定,但维持的理由恰恰是"涉案专利与现有设计在桌面形状及表面、桌腿形状、桌底加固网格上存在明显区别"。
我们把这份决定书作为二审新证据提交,它与侵权比对的逻辑严丝合缝:
专利权人在无效程序中为保住专利,逐条陈述了"我的创新点在哪里";
这些自认的创新点,就是侵权诉讼中比对的坐标——权利人不能两头讨好:无效时说"桌腿是我的独创",维权时又主张"桌腿不像也侵权";
更进一步,举重以明轻:现有设计的桌腿(一侧连续凹凸起伏)尚且比被诉产品更接近涉案专利的波浪褶皱,连更接近的现有设计都被认定"区别明显",差异更大的被诉产品更应认定不同。
收到外观设计侵权起诉状后,建议按这个顺序动手:
先拆专利,再拆产品:调取专利权评价报告、检索有无无效宣告程序,列出"授权性设计特征清单"——这个专利靠什么区别于现有设计?
逐项对照自查:被诉产品用到了这些授权性特征吗?主要部位存在两三处以上实质差异,这个案子就有得打;
坚持实物比对:家具等大件产品,照片会遮蔽桌底、边缘、截面等关键部位。一审就要争取实物比对并封存实物,一审没用上,二审还有机会;
盯住无效宣告动态:案外人提起的无效程序,其审查决定书是现成的"授权特征坐标";专利稳定性存疑时,也可在答辩期内自行提起无效宣告请求;
规范经营动作:个人账户收货款、老板个人视频号带货,一审正是据此认定股东与公司共同侵权。对多数案件而言,这些动作就是连带责任的导火索。
一审判决与二审判决之间,隔着的不是运气,而是三处纠正:比对方法从"看像不像"回到"以现有设计为坐标";比对对象从照片回到实物;证据功课把无效程序里的每一句"自认"变成侵权诉讼里的弹药。
外观设计侵权诉讼的胜负手,往往不在法庭上的雄辩里,而在桌腿截面的弧度里。把对方的专利拆到零件级,是被告最体面的反击。
薛金波
xuejinbo@buqinquan.com
专业履历:薛金波律师系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创始人、资深执业律师,兼具专利代理师与商标代理人执业资格 行业稀缺三重资质,深耕知识产权法律领域十五年,曾担任广州市南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现受聘为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代理的案件数量名列行业前列,尤其注重案件处理质量,擅长作为被告方代理人处理案件,具备高超的翻案逆转能力,多件案件获最高院、省法院翻盘,全国及华南地区知名实战派律师。
业务领域:知识产权,主要包括专利侵权诉讼、专利行政裁决、专利无效程序等诉讼事务,以及专利侵权分析、专利无效分析、专利自由实施分析等非诉事务,同时精通著作权侵权、不正当竞争、商业秘密、商标纠纷及技术类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兼顾企业知识产权风控与战略咨询。
黄丽
huangli@buqinquan.com
专业履历:黄丽律师系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资深专利律师。自执业以来,独立处理过几百件各类型知识产权案件,其中每年参与处理的专利侵权及无效案件超过一百件,常年在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庭,具备深厚的知识产权法理论功底与丰富的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经验。
业务领域:知识产权,主要包括商标权纠纷、著作权纠纷、不正当竞争、域名争议、商业秘密诉讼等案件。民事纠纷,专注处理各类合同纠纷、经济商事纠纷、强制执行案件,擅长商事合同争议、债权债务、欠款追偿、终本案件恢复执行、财产查控、执行异议复议等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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