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外观专利二审维权案件中,上诉人常常同时提出现有设计抗辩、否认制造行为、主张赔偿金额过高等多重抗辩理由,试图推翻一审全部判决。本期一起回顾由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薛金波律师团队代理的装饰型材类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历经一审、二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人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法院不采信被告现有设计抗辩,认定被告实施制造侵权行为,认可一审判赔数额,完整维护专利权人的装饰型材外观创新权益。
案号:二审 (2025) 粤民终 699 号;一审 (2024) 粤 73 民初 3758 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一审)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委托方:佛山市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原告、被上诉人)
代理方: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
案件结果:二审终审胜诉;二审驳回二上诉人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法院认定两被告实施制造、销售侵权,判令停止侵权并承担赔偿;原告诉讼请求未全部获得支持,部分诉求予以驳回。
委托人系一款装饰型材外观设计专利权人,涉案专利合法有效。市场上出现与涉案专利设计近似的装饰型材产品,两家经营主体从事该产品相关业务。委托人完成取证后提起专利侵权诉讼。一审阶段,两被告提出现有设计抗辩,否认自身存在制造行为,同时抗辩原告诉请赔偿金额过高。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后,认定被告构成制造、销售侵权,判令停止侵权并予以赔偿。两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三点核心理由:1. 被诉产品属于现有设计;2. 两被告仅属于贸易商,不存在制造行为;3. 一审判赔金额过高。二审期间,各方均未提交新证据。我方继续代理专利权人参与二审诉讼,请求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全部采纳我方代理意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争议一:被告提交 QQ 相册公证书、在先专利文件作为对比,现有设计抗辩是否可以成立被告提交两份早于专利申请日的证据,主张被诉产品属于现有设计。我方提出,将被诉侵权产品与两份现有设计文件逐一比对,二者整体视觉效果存在实质性差异,现有设计抗辩不应得到支持。
争议二:被告主张自身仅为贸易商,没有生产设备、模具,能否否定专利法上的制造行为被告上诉称没有生产模具与设备,不是制造者。我方结合在案全部证据,论证一审对制造行为的认定事实清楚,被告否认制造行为没有事实依据。
争议三:被告上诉主张赔偿数额过高,认为产品销量低、主观无过错,一审确定赔偿金额是否合理被告以产品销量低、主观不存在过错,请求调低赔偿。我方提出一审法院结合专利类型、侵权行为性质、维权合理开支综合酌定赔偿,赔偿金额于法有据,应当予以维持。
薛金波律师团队,一审固定全部证据基础,二审针对上诉人的三项上诉理由开展全方位抗辩,代理思路如下:
夯实专利权利基础,保全全套侵权证据。一审阶段完整整理专利证书、授权文本、年费缴纳凭证、专利权评价报告;完成公证取证,固定侵权实物、交易往来等证据,夯实案件事实基础,为二审做好证据储备。
针对现有设计抗辩开展精细比对质证。面对被告提交 QQ 相册公证截图、在先专利两份现有设计证据,逐项将被诉侵权产品与两份对比文件进行整体观察、综合判断,论证对比文件与被诉产品在整体造型上存在实质性视觉差异,不满足现有设计抗辩成立要件。
反驳 “仅为贸易商、无制造行为” 的上诉观点。结合一审在案证据,论证一审认定制造行为具备事实支撑;被告仅口头抗辩没有设备模具,但未能提交充分反证,应当承担举证不利后果,不能否定制造侵权行为。
论证一审判赔金额具备合理性。向二审法庭说明,一审法院综合考量专利类型、被告制造销售的侵权行为性质、侵权情节以及权利人维权合理开支作出赔偿裁量;被告提出的销量低、无主观过错的上诉理由缺乏证据支撑,一审赔偿数额合法合理,应当予以维持。
二审程序应对:本案上诉人未提交新证据,我方围绕一审已经查明事实与证据体系,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认定,驳回全部上诉请求。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纳我方全部核心代理意见,认定被告现有设计抗辩不能成立,制造行为认定无误,赔偿金额裁量合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委托人取得二审终审胜诉。
本案是装饰型材行业外观专利二审维权典型案例,带来实务启示:第一,即便现有设计证据公开时间早于专利申请日,仍要进行外观整体比对,如果对比文件和被诉产品存在实质性视觉差异,现有设计抗辩依旧不能成立;第二,当事人仅口头主张自己是贸易商,没有生产设备,却无法提交充分反证,法院可以结合全案证据认定专利法意义上的制造行为;第三,专利侵权二审案件,没有新证据的情况下,二审法院主要审查一审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是否错误,一审证据链扎实,会极大提升二审胜诉概率。
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团队,擅长型材、建材类专利维权,精通一审 + 二审全流程专利诉讼,熟练处理现有设计抗辩、制造者事实推定、侵权赔偿裁量等疑难争议,可为创新企业提供侵权调查、取证公证、一二审诉讼代理、执行跟进一体化知识产权法律服务。
附判决书(部分):





薛金波
xuejinbo@buqinquan.com
专业履历:薛金波律师系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创始人、资深执业律师,兼具专利代理师与商标代理人执业资格 行业稀缺三重资质,深耕知识产权法律领域十五年,曾担任广州市南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现受聘为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代理的案件数量名列行业前列,尤其注重案件处理质量,擅长作为被告方代理人处理案件,具备高超的翻案逆转能力,多件案件获最高院、省法院翻盘,全国及华南地区知名实战派律师。
业务领域:知识产权,主要包括专利侵权诉讼、专利行政裁决、专利无效程序等诉讼事务,以及专利侵权分析、专利无效分析、专利自由实施分析等非诉事务,同时精通著作权侵权、不正当竞争、商业秘密、商标纠纷及技术类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兼顾企业知识产权风控与战略咨询。
黄丽
huangli@buqinquan.com
专业履历:黄丽律师系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资深专利律师。自执业以来,独立处理过几百件各类型知识产权案件,其中每年参与处理的专利侵权及无效案件超过一百件,常年在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庭,具备深厚的知识产权法理论功底与丰富的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经验。
业务领域:知识产权,主要包括商标权纠纷、著作权纠纷、不正当竞争、域名争议、商业秘密诉讼等案件。民事纠纷,专注处理各类合同纠纷、经济商事纠纷、强制执行案件,擅长商事合同争议、债权债务、欠款追偿、终本案件恢复执行、财产查控、执行异议复议等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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