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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东至专律所|薛金波、黄丽律师团队代理景观灯具外观专利维权案二审胜诉
    2026/8/11 16:34:51

    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薛金波、黄丽律师团队代理专利权人外观专利侵权纠纷,历经一审、二审完整诉讼流程,层层击破侵权方全部免责抗辩,湖南高院终审驳回对方全部上诉、维持一审胜诉判决,全额支持委托人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充分彰显我所在外观专利维权、复杂工程类知识产权诉讼领域的综合专业实力。


    一、案件基础信息

    案号:(2023) 湘知民终 166 号
    审理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委托方:济南某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方: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 薛金波律师、黄丽律师
    案件结果:二审驳回两名侵权主体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法院认定双方共同构成专利侵权,判令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权景观灯具,连带赔偿经济损失 63000 元,全额承担专利权人公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维权合理开支 ;基于市政公共利益,仅豁免拆除已完工安装灯具,侵权赔偿、停止生产销售的核心责任全部落地。


    二、案件背景

    委托人合法持有景观灯具外观设计专利,专利法律状态稳定有效,且授权后率先在当地市政道路项目投放专利产品,形成稳定市场布局。后续委托人发现,两家经营主体承接同路段市政工程,委托厂商定制、批量安装与涉案专利外观高度近似的侵权灯具,挤占原有市场份额。侵权双方均主张灯具依据第三方设计院图纸定制,自身无自主设计决定权,不具备侵权过错,同时提出合法来源抗辩,拒绝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为守住产品设计创新权益、挽回市场与维权损失,当事人委托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薛金波、黄丽律师全权处理本案一、二审维权事宜。


    三、案件核心争议点

    权属维权主体争议:专利存在转让行为,转让前发生的侵权行为,委托人是否具备单独起诉、全额收取赔偿的合法资格;


    侵权定性争议:被控灯具与涉案专利仅存在局部细微差别,整体造型、核心灯臂设计高度近似,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


    免责抗辩争议:侵权方以 “依照第三方设计图纸定制产品” 为由,主张无审查义务、不构成制造行为,合法来源抗辩能否成立;


    主观过错争议:同路段先后安装专利产品与仿冒灯具,侵权方在后仿制细节与专利产品高度契合,是否存在故意侵权;


    赔偿范围争议:维权产生的律师费、公证费、差旅等合理开支能否全额支持,侵权赔偿金额如何依法核定。


    四、代理思路

    1. 完整梳理权属证据,夯实维权主体资格
    办案律师全面调取专利证书、转让登记文件、原权利人授权声明,形成完整权属证据链,清晰论证委托人有权对专利转让前后全部侵权行为独立维权、收取全部赔偿,从根源打消对方关于原告主体不适格的抗辩空间,一、二审法院均完全采信该主张。

    2. 公证固定实物侵权证据,专业完成外观比对论证
    团队实地公证保全道路现场侵权灯具实物,围绕外观设计 “整体观察、综合判断” 法定标准,拆分产品核心视觉识别点(高低展翅式灯臂、弧形灯臂、方格发光区等专利独创设计要点),区分普通消费者易忽略的细微局部差异,书面及庭审充分论证二者整体视觉无实质性区别,被控产品完全落入专利保护范围。

    3. 精准拆解法律逻辑,彻底击穿合法来源免责抗辩
    针对被告 “按图纸施工无过错” 核心主张,薛金波、黄丽律师分层辩驳:

    ① 设计院仅出具图纸,不享有专利实施许可权限,施工、建材采购主体仍负有知识产权审查义务;

    ② 侵权方委托厂家定制灯具,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制造行为,不属于单纯销售者,无适用合法来源免责条款的法律基础;

    ③ 同路段专利产品先行落地,侵权灯具在后仿制,连图纸未载明的散热孔、弧形装饰细节均刻意复刻,主观侵权故意明确;

    ④ 双方合同中已设置知识产权责任条款,足以证明其明知存在知识产权风险,抗辩无事实与法律支撑。整套论证逻辑闭环,合议庭全盘采纳我方观点。

    4. 完整举证维权开支,合理主张侵权赔偿
    团队整理公证费票据、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差旅凭证等全套材料,证明维权支出真实合理;结合侵权产品采购数量、产品市场售价、侵权主观恶意、专利创新价值等维度,清晰阐述赔偿计算依据,法院全额支持维权合理费用,并依法酌定侵权赔偿金额。

    5. 二审庭审针对性驳斥上诉观点,守住一审胜诉成果
    两侵权主体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提交新证据试图佐证产品来源合法。办案律师当庭对新证据质证拆解,逐条反驳对方上诉理由,厘清工程定制行为与专利侵权的法律边界,明确市政工程身份不能豁免知识产权审查义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一审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无误,终审驳回全部上诉请求。


    五、案件总结

    本案是市政工程灯具外观专利维权典型胜诉案例,清晰界定工程施工方、建材中间商的知识产权注意义务,明确 “第三方图纸定制” 不能成为仿冒外观专利的免责理由,委托加工定制行为属于专利法制造侵权行为,无法适用合法来源抗辩。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薛金波、黄丽律师凭借十余年知识产权诉讼实操经验,从权属取证、侵权比对、抗辩驳斥、赔偿主张到二审终审应诉形成全流程标准化办案体系,顺利帮助客户完整实现维权诉求。我所长期深耕照明、家居、安防、工程设备等行业知识产权业务,可提供专利确权、侵权取证、一审二审维权、专利无效抗辩、知识产权风险排查全链条法律服务,为各类企业筑牢创新设计法律防护墙。

    附判决书(部分):


    1. 图片



      薛金波

      xuejinbo@buqinquan.com


      专业履历薛金波律师系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创始人、资深执业律师,兼具专利代理师与商标代理人执业资格 行业稀缺三重资质,深耕知识产权法律领域十五年,曾担任广州市南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现受聘为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代理的案件数量名列行业前列,尤其注重案件处理质量,擅长作为被告方代理人处理案件,具备高超的翻案逆转能力,多件案件获最高院、省法院翻盘,全国及华南地区知名实战派律师。


      业务领域知识产权,主要包括专利侵权诉讼、专利行政裁决、专利无效程序等诉讼事务,以及专利侵权分析、专利无效分析、专利自由实施分析等非诉事务,同时精通著作权侵权、不正当竞争、商业秘密、商标纠纷及技术类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兼顾企业知识产权风控与战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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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丽

    huangli@buqinquan.com


    专业履历黄丽律师系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资深专利律师。自执业以来,独立处理过几百件各类型知识产权案件,其中每年参与处理的专利侵权及无效案件超过一百件,常年在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庭,具备深厚的知识产权法理论功底与丰富的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经验。


    业务领域知识产权,主要包括商标权纠纷、著作权纠纷、不正当竞争、域名争议、商业秘密诉讼等案件。民事纠纷,专注处理各类合同纠纷、经济商事纠纷、强制执行案件,擅长商事合同争议、债权债务、欠款追偿、终本案件恢复执行、财产查控、执行异议复议等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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