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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外观设计侵权案件现有设计抗辩成功,不构成侵权【至专律所】
    2021/2/9 15:18:37


    【案件背景】原告张贤华诉被告中山市琪豪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被告委托现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薛金波代理本案件;本案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受理,目前该案一审已审理终结

    【案件索引】

    案号:(2018)粤73民初3533

    原告:张贤华

    被告:中山市琪豪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纠纷

    【诉讼过程】

    在此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贤华诉请:1.判令被告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的行为,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及专用模具、宣传资料;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及合理支出21880元;3.判令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

    本所薛金波律师代理被告辩称:1.被告没有制造、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2.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既不相同也不近似;3.被诉侵权产品使用的是现有设计;4.涉案产品是灯饰配件,其价值不高,原告诉求赔偿及合理费用的金额过高。

    围绕诉讼请求原告提交8份证据:1.外观设计专利证书,证明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证据2.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证明涉案专利至今仍合法、稳定、有效;证据3.名片;证据4.公证封存物;证据5.2018)粤中桂山第5151号公证书,证据3-5证明被告实施了被诉侵权行为;证据6.维权合理费用票据,证明原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证据7.BeveryLife”商标查询网页打印,证明该商标是被告的门市商标;证据8.B”商标查询网页打印,证明该商标是被样侵权产品显示的商标,证明被诉侵权产品由被告生产。

    被告针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1.对证据1-5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2.对证据6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但无法确认其关联性

    被告提交1份证据: 201630414840.2外观设计专利,证明诉侵权产权使用的是现有设计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审理查明,上述事实,有外观设计专利证书、专利缴费收据、公证书、发票、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故二者属于不相同也不近似的外观设计,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在整体视觉效果上存实质差异性,未落入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张贤华的诉讼请求,由原告张贤华承担本案受理费。

    在此外观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主任薛金波律师熟练的运用了现有设计抗辩手段,努力为被告实现“不侵权”的目标,维护其合法权益。至专律所薛律师团队凭借着十余年的专利诉讼案件经验一次又一次地成功维权与抗辩。法律咨询、预约洽淡、出具方案、收案审查、办理委托、案件处理、结果反馈、服务评价,8大服务流和规范管理,主任薛律师全程亲自监督跟进,让您清楚明白的同时更省心、放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