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至专历史案件回顾——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常涉及产品近似判定、现有设计抗辩、主体责任划分等多重难点。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代理原告处理一起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凭借扎实的证据梳理能力与专业法律论证,成功帮助当事人赢得一审判决,有力维护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我方当事人依法受让取得一款日用器具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该专利权利状态稳定,经国家知识产权出具的评价报告确认无授权瑕疵。维权过程中,当事人发现市场上有企业擅自制造并销售与涉案专利高度近似的产品,涉嫌侵害自身专利权益。
当事人此前曾向行政部门发起投诉,后调整方案委托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方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并追究相关主体的连带法律责任。
被诉产品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是否构成近似,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
被告以自有专利、现有设计为由提出的不侵权抗辩能否成立;
如何认定侵权行为范围,库存产品、专用模具等处置诉求是否应予支持;
涉案企业相关自然人是否需要对侵权赔偿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夯实权利基础
全面整理专利证书、权属转让文件、专利权评价报告等材料,完整证明我方当事人系合法专利权人,专利效力稳定,从源头筑牢维权根基。
精准开展侵权比对
严格遵循 “整体观察、综合判断” 的外观设计比对原则,结合产品各类视图展开对比,明确双方差异仅为局部细微之处,不会影响普通消费者的整体视觉判断,足以认定产品构成近似,落入专利保护范围。
逐一驳斥抗辩理由
针对被告提出的自有专利、现有设计两项核心抗辩,逐一举证辩驳。指出对方专利申请时间晚于涉案专利,不能作为不侵权依据;同时结合在先设计文献,论证被诉产品特征并非公知常规设计,其抗辩主张均不成立。
固定侵权事实
依法调取行政机关调查笔录、现场照片、封存实物等证据,完整佐证被告大规模制造、销售侵权产品的事实,支撑停止侵权、销毁库存产品的诉讼请求。
厘清主体连带责任
核查被告企业工商信息,确认侵权行为发生期间该企业为自然人独资公司。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主张该股东无法证明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依法应当对侵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融合专利技术比对、证据运用、商事主体责任认定等多项法律问题,审理难度较大。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薛金波律师团队凭借丰富的知识产权办案经验,细致梳理全案证据,精准适用法律条文,层层拆解对方抗辩观点,最终全面达成当事人核心诉求。
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深耕知识产权法律服务领域,专注处理外观设计、实用新型、发明等各类专利侵权、确权纠纷,精通证据调取、技术比对、责任追索等实务工作,可为广大权利人提供专业、高效的维权服务,全方位守护创新成果与合法权益。
附判决书(部分):






薛金波
xuejinbo@buqinquan.com
专业履历:薛金波律师系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主任,兼具律师与专利代理师双执业资质,深耕知识产权法律领域十余年,曾担任广州市南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现受聘为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专业能力获司法与行政领域双重认可。
业务领域:知识产权,主要包括专利侵权诉讼、专利行政裁决、专利无效程序等诉讼事务,以及专利侵权分析、专利无效分析、专利自由实施分析等非诉事务,与商标权和著作权相关的知识产权纠纷及商业秘密诉讼等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