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至专案件历史回顾——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一起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迎来终审判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人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全额支持了委托人关于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核心诉求。本案的胜利,再次彰显了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在知识产权领域的深耕细作与专业实力。
案号:(2022)粤民终4390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委托方:蔡某(原告)
代理律所: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
案件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告需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委托人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6万元,其中一家关联企业对其中的5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委托人系一项“纱窗外框型材”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于2019年获得授权,至今合法有效,经国家知识产权局评价为“未发现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2021年,委托人发现市场上存在涉嫌侵权产品,遂委托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维权。律师团队通过公证取证锁定侵权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定侵权成立并支持委托人诉求。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试图推翻原判。
二审阶段,上诉人围绕三大核心问题展开抗辩:
侵权定性争议:主张被诉侵权产品系“应委托人采购人员暗示定制”,自身无侵权故意,且未实施制造、许诺销售行为;
现有设计抗辩:声称被诉侵权产品属于“大众消费品”,涉案专利不具备独特性,但未提交任何证据佐证;
赔偿数额争议:认为一审酌定的6万元赔偿过高,主张其仅销售一次侵权产品,获利极低,且维权费用存在重复主张。
面对上诉人的抗辩,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团队精准拆解争议焦点,制定针对性应对策略:
针对上诉人“无制造、许诺销售行为”的主张,律师团队提交公证购买记录、宣传册、销售单据等关键证据,结合一审已查明的“上诉人提供模具委托第三方生产、宣传册印有侵权产品”等事实,证明上诉人存在“分工合作、共同侵权”的行为模式,彻底驳斥其“被动定制”的抗辩。
针对上诉人未提交任何证据的“现有设计”抗辩,律师团队援引《民事诉讼法》举证责任规则,明确指出:若质疑专利有效性,应向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无效宣告;若主张现有设计,需提交对比文件。因上诉人未能举证,法院最终采纳“举证不能则承担不利后果”的意见。
针对赔偿数额争议,律师团队结合涉案专利类型(外观设计)、侵权行为的持续性(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告经营规模(注册资本合计超千万元)及维权开支的真实性(律师费、公证费均有票据佐证),说明一审酌定赔偿金额符合《专利法》“法定赔偿”的裁量标准,最终获得二审法院维持。
本案的胜诉,是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团队“精细化办案、专业化攻坚”的典型成果。从公证取证的严谨性到庭审辩论的逻辑性,从证据链的完整性到法律适用的精准性,团队始终以委托人权益为核心,用专业实力化解上诉人的各项抗辩。未来,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将继续深耕知识产权领域,为企业创新成果保驾护航,以更多胜诉案例践行“专业立所、客户为本”的理念。
附判决书(部分):





薛金波
xuejinbo@buqinquan.com
专业履历:薛金波律师系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主任,兼具律师与专利代理师双执业资质,深耕知识产权法律领域十余年,曾担任广州市南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现受聘为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专业能力获司法与行政领域双重认可。
业务领域:知识产权,主要包括专利侵权诉讼、专利行政裁决、专利无效程序等诉讼事务,以及专利侵权分析、专利无效分析、专利自由实施分析等非诉事务,与商标权和著作权相关的知识产权纠纷及商业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