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一起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薛金波律师、黄丽律师作为第三人(无效宣告请求人)代理律师,凭借精准的证据组织和严密的法律逻辑,成功捍卫委托人合法权益,彰显事务所在知识产权行政与诉讼交叉领域的专业实力。
一、案件信息
项目 | 内容 |
|---|---|
案号 | (2026)京73行初2653号 |
审理法院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案由 | 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 |
委托方 | 河南某游乐设备公司,第三人(无效宣告请求人) |
代理律师 | 薛金波、黄丽 |
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维持涉案专利无效的行政决定;本案一审判决尚在法定上诉期内,最终效力以生效裁判为准。 |
二、案件背景
涉案专利为一项“游乐设施(旋转木马)”外观设计专利,权利状态曾处于有效状态。委托人作为无效宣告请求人,认为该专利与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无明显区别,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授权条件,遂委托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采纳了我方观点,宣告涉案专利无效。专利权人不服该行政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案件核心争议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高度集中于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条件的实质性判断,具体包括:
组合启示是否存在:将现有设计中的特定构件(木马、防护圈)进行替换拼合,是否具有合理的设计逻辑支撑,还是属于机械的“部件拼凑”?
设计空间与区别特征的权重:涉案产品属于大型还是小型游乐设施?其设计空间大小如何影响一般消费者对局部细节的关注度?原告主张的多处区别特征(如顶棚装饰、坐具造型、图案色彩等)是否足以构成“明显区别”?
行政程序的合法性:行政机关在作出无效决定时,是否对原告的抗辩理由进行了充分审查与回应?
四、代理思路
面对专利权人在行政诉讼阶段发起的强力反击,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代理团队紧扣法律要件,构建了多维度的应诉防线:
针对原告关于“证据2的木马不能与证据1随意替换”的主张,代理律师引导法院回归产品本身属性:
产品同源性:证据1、证据2及涉案专利均为同类产品(旋转木马),功能与结构具有高度一致性。
构件独立性:涉案木马、防护圈等部件属于结构上相对独立的可拆分单元,且连接方式为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
一般消费者视角:法院最终采信了我方观点,认定一般消费者有能力想到并进行此类简单拼合或替换,从根本上否定了原告“机械拼凑”的指控。
在庭审对抗中,代理律师协助法院厘清了“设计空间”与“视觉效果”的关系:
整体观察:强调旋转木马类产品整体造型多样,设计空间较大,一般消费者更易关注整体轮廓与风格。
综合判断:针对原告罗列的数项区别点(如顶棚装饰件形状、图案差异、坐具增减等),逐一论证其属于局部细微变化或常见设计选择,不足以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成功说服法院认定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未产生“明显区别”。
针对原告提出的程序瑕疵质疑,代理律师通过梳理行政阶段意见陈述与口头审理记录,证明国家知识产权局已充分听取双方意见并就核心争议进行了实质审查,有效维护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稳定性。
五、总结
本案是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在知识产权行政与司法衔接领域的又一典型胜利。本案一审结果彰显了外观设计无效案件中"整体观察、综合判断"与现有设计特征组合规则的落地逻辑。代理团队通过在行政与诉讼两阶段精准的证据固定与法律论证,为一审胜诉奠定了坚实基础,也将为客户后续经营扫除关键不确定因素。
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深耕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如需了解专利无效、行政诉讼等相关法律支持,欢迎垂询。
附判决书:










薛金波
xuejinbo@buqinquan.com
专业履历:薛金波律师系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主任,兼具律师与专利代理师双执业资质,深耕知识产权法律领域十余年,曾担任广州市南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现受聘为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专业能力获司法与行政领域双重认可。
业务领域:知识产权,主要包括专利侵权诉讼、专利行政裁决、专利无效程序等诉讼事务,以及专利侵权分析、专利无效分析、专利自由实施分析等非诉事务,与商标权和著作权相关的知识产权纠纷及商业秘密诉讼等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