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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至专案例】被诉侵权并索赔50万,我们如何精准“拆解”专利,实现绝地反击?
    2025/12/19 9:28:38

    近日,我所代理的一起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获得一审胜诉判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全面采纳我方代理意见,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现将案件情况与专业解析分享如下:

    案件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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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深圳某户外装备有限公司起诉指控我方客户广州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侵害其“一种可折叠帐篷支架及车顶帐篷”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201920******.8),主张被告方存在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行为,要求停止侵权并索赔50万元。

    原告主要通过公证购买方式固定证据,指认我方客户通过抖音、微信等平台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并基于商标使用等情况主张制造行为。

    庭审交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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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庭审中,我们围绕三个核心争议焦点展开专业论证:

    1. 关于制造行为认定

    我们明确指出,原告仅凭商标使用等间接证据主张制造行为依据不足。客户经营范围不含制造业务,实际经营地为写字楼,不具备生产能力,且聊天记录显示产品需退回“厂里”,充分证明客户仅为销售商。

    2. 关于技术特征比对(核心争议)

    我们协助法院精准解析专利权利要求,逐项比对被诉侵权产品技术特征:

    • 指出被诉产品竖板为倾斜设置,与专利要求的“垂直设置”既不相同也不等同

    • 证明被诉产品活动板与底板尺寸存在差异,无法实现专利所述的“形状大小相同”

    • 阐明被诉产品底板为镂空框架,无法形成专利所需的“扁平密闭空间”

    • 分析活动板旋转角度超出专利限定的90度范围

    • 说明顶杆固定方式与连接结构均存在实质性差异


    3. 关于法律责任承担

    我们强调客户主观无侵权故意,获利微薄,且已及时下架产品,依法不应承担高额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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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全面采纳我方技术比对意见,认定被诉侵权产品缺少专利多项技术特征,未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据此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法律知识科普

    本案清晰展现了专利侵权判定的“全面覆盖原则”:

    • 法律依据:《专利法》规定,专利权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

    • 判定标准: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必须包含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缺一不可

    • 等同原则:以基本相同手段、实现基本功能、达到基本效果的特征,可能被认定为等同侵权

    • 举证责任:专利权人主张侵权,需承担全面的举证责任


    关于我们·专业价值

    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专注于知识产权与复杂商事争议解决领域,拥有处理专利、商标、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的丰富经验。我们注重技术细节与法律规则的结合,致力于为客户提供精准、高效的专业服务。本案胜诉得益于我们对技术方案的深入理解、对专利法律规则的准确运用,以及庭审中清晰有力的技术特征剖析。我们通过专业服务,有效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


    附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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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薛金波

    xuejinbo@buqinquan.com


    专业履历薛金波律师系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主任,兼具律师与专利代理师双执业资质,深耕知识产权法律领域十余年,曾担任广州市南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现受聘为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专业能力获司法与行政领域双重认可。


    业务领域知识产权,主要包括专利侵权诉讼、专利行政裁决、专利无效程序等诉讼事务,以及专利侵权分析、专利无效分析、专利自由实施分析等非诉事务,与商标权和著作权相关的知识产权纠纷及商业秘密诉讼等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