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我所代理的一起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获得一审胜诉判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全面采纳我方代理意见,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现将案件情况与专业解析分享如下:
案件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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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主要通过公证购买方式固定证据,指认我方客户通过抖音、微信等平台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并基于商标使用等情况主张制造行为。
庭审交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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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制造行为认定
我们明确指出,原告仅凭商标使用等间接证据主张制造行为依据不足。客户经营范围不含制造业务,实际经营地为写字楼,不具备生产能力,且聊天记录显示产品需退回“厂里”,充分证明客户仅为销售商。
2. 关于技术特征比对(核心争议)
我们协助法院精准解析专利权利要求,逐项比对被诉侵权产品技术特征:
指出被诉产品竖板为倾斜设置,与专利要求的“垂直设置”既不相同也不等同
证明被诉产品活动板与底板尺寸存在差异,无法实现专利所述的“形状大小相同”
阐明被诉产品底板为镂空框架,无法形成专利所需的“扁平密闭空间”
分析活动板旋转角度超出专利限定的90度范围
说明顶杆固定方式与连接结构均存在实质性差异
3. 关于法律责任承担
我们强调客户主观无侵权故意,获利微薄,且已及时下架产品,依法不应承担高额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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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清晰展现了专利侵权判定的“全面覆盖原则”:
法律依据:《专利法》规定,专利权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
判定标准: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必须包含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缺一不可
等同原则:以基本相同手段、实现基本功能、达到基本效果的特征,可能被认定为等同侵权
举证责任:专利权人主张侵权,需承担全面的举证责任
关于我们·专业价值
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专注于知识产权与复杂商事争议解决领域,拥有处理专利、商标、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的丰富经验。我们注重技术细节与法律规则的结合,致力于为客户提供精准、高效的专业服务。本案胜诉得益于我们对技术方案的深入理解、对专利法律规则的准确运用,以及庭审中清晰有力的技术特征剖析。我们通过专业服务,有效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








薛金波
xuejinbo@buqinquan.com
专业履历:薛金波律师系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主任,兼具律师与专利代理师双执业资质,深耕知识产权法律领域十余年,曾担任广州市南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现受聘为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专业能力获司法与行政领域双重认可。
业务领域:知识产权,主要包括专利侵权诉讼、专利行政裁决、专利无效程序等诉讼事务,以及专利侵权分析、专利无效分析、专利自由实施分析等非诉事务,与商标权和著作权相关的知识产权纠纷及商业秘密诉讼等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