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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至专案例】代理客户成功宣告竞争对手核心专利权全部无效
    2025/12/15 9:22:33

    近日,由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中山市某光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光学")诉某公司专利权无效纠纷案,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审理,作出第58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专利号为201980******.X、名称为"用于改变光分布的光学装置"的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本案的胜诉为客户扫清了知识产权障碍,体现了专业律师团队在复杂技术类案件中的核心价值。

    案件背景


    某公司拥有一项名为"用于改变光分布的光学装置"的PCT发明专利,该专利涉及照明装置中的光学设计技术。某光学作为同行业企业,认为该专利权稳定性存在重大瑕疵,其保护范围过宽可能制约行业技术创新与发展。

    某光学委托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主张该专利全部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庭审焦点与致胜关键


    本案的争议焦点集中在涉案专利技术方案是否具备创造性。合议组采用了"三步法"进行判断:

    01

    最接近现有技术的确定

    律师团队精准定位证据1(US2215900A)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该文献已公开光学装置的基本结构特征。

    02

    区别特征的提炼与论证

    团队成功论证涉案专利与现有技术的主要区别在于"光以偏振角入射"和"光出射表面为直段"两个技术特征。

    03

    技术启示的证明

    关键制胜点在于:团队提交的证据2(US2002/0001134A1)完整公开了上述区别特征,且给出了明确的技术启示。合议组采纳了我方观点,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容易得到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



    法律科普:专利创造性的"三步法"判断标准





    根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判断标准主要包括:


    现有技术领域:

    1

    优先考虑相同或相近技术领域

    区别特征认定:


    2

    客观分析技术特征实质差异



    技术启示判断:

    3

    现有技术是否给出结合启示

    技术进步性:


    4

    是否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专业致胜:至专律师团队的价值体现


    本案的胜诉再次印证了专利无效案件中技术证据挖掘与法律论证结合的重要性。

    本案涉及复杂的光学技术专业问题,至专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展现了出色的专业能力:

    技术理解能力:深入理解光学装置的技术原理和行业特点

    证据挖掘能力:精准定位多份关键现有技术文献形成证据链

    法律论证能力:将复杂技术问题转化为清晰的法律争议焦点

    庭审应对能力:在口头审理环节有效回应合议组技术质询

    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始终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专业化、精细化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在专利无效、侵权诉讼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

    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



    图片



    薛金波

    xuejinbo@buqinquan.com


    专业履历薛金波律师系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主任,兼具律师与专利代理师双执业资质,深耕知识产权法律领域十余年,曾担任广州市南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现受聘为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专业能力获司法与行政领域双重认可。


    业务领域知识产权,主要包括专利侵权诉讼、专利行政裁决、专利无效程序等诉讼事务,以及专利侵权分析、专利无效分析、专利自由实施分析等非诉事务,与商标权和著作权相关的知识产权纠纷及商业秘密诉讼等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