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由我所代理的佛山市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家居用品公司”)诉佛山市南海区某装饰材料经营部(以下简称“某经营部”)、佛山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科技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我所客户某家具用品公司维权成功!
案件回顾
某家居用品公司是名称为“木塑装饰板(海浪)”、专利号为ZL2019********.8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该专利产品以其独特的不规则波浪造型,在市场上享有良好声誉。
某家居用品公司发现,某经营部与某科技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活动中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与涉案专利高度相似的产品,并通过微信朋友圈、网络店铺等渠道进行推广,严重侵害了某家居用品公司的合法权益。为此,某家居用品公司委托我所依法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一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定,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构成近似设计,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被告提出的现有设计抗辩不能成立,且二被告存在共同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一审判决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共同赔偿某家居用品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万元。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科普: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要点
本案涉及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中的几个关键问题,值得广大企业关注:
01
保护范围如何确定?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图片或照片中的外观设计为准。被诉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是否属于相同或相近种类产品,是进行侵权比对的前提。
02
如何判断侵权?
采用“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即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判断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是否有实质性差异。细微的、局部的差异通常不影响侵权认定的成立。
03
什么是现有设计抗辩?
如果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设计属于涉案专利申请日以前已经为公众所知的现有设计,则不构成侵权。但本案中,被告提交的对比文件与涉案专利差异明显,抗辩未能成立。
04
销售者如何避免侵权?
销售者应当保留完整的进货凭证、合同等,证明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若能证明不知道是侵权产品且能说明来源,可能免除赔偿责任。
专业铸就信赖,至专律所助力企业知识产权保护
本案的胜诉,有效维护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体现了司法机关对创新设计的严格保护。我所律师团队凭借在外观设计专利纠纷领域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深入分析案件细节,精准把握法律争议焦点,最终赢得了法院的全面支持。
知识产权是企业发展的核心竞争力。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始终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专业、高效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涵盖专利、商标、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等领域,为企业创新成果保驾护航。
若您的企业遇到知识产权侵权困扰,欢迎垂询,让我们以专业力量为您排忧解难!
附判决书:








薛金波
xuejinbo@buqinquan.com
专业履历:薛金波律师系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主任,兼具律师与专利代理师双执业资质,深耕知识产权法律领域十余年,曾担任广州市南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现受聘为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专业能力获司法与行政领域双重认可。
业务领域:知识产权,主要包括专利侵权诉讼、专利行政裁决、专利无效程序等诉讼事务,以及专利侵权分析、专利无效分析、专利自由实施分析等非诉事务,与商标权和著作权相关的知识产权纠纷及商业秘密诉讼等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