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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至专案例】股东个人账户收款带货,终审判决对专利侵权承担连带责任
    2025/11/14 9:39:36

    在知识产权保护实践中,精准界定侵权主体、有效追究侵权方的法律责任,是成功维权的关键。近日,由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一起实用新型专利权侵权纠纷案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终审判决驳回上诉,全面维持了一审有利于我方原告的判决。本案不仅为我方当事人有效维护了合法权益,更因其对股东个人责任认定的典型意义,为同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有益参考。


    一、 案情简介:专利产品遭仿冒,维权之路遇挑战


    我方当事人(原告)系专利号为ZL2022225*****.5、名称为“一种锁体及窗户”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该专利产品在市场具有一定口碑和竞争力。然而,我方当事人发现,市场上出现了与我方专利产品高度相似的仿冒品,经调查,源头直指东莞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金公司”)。


    侵权方不仅在其经营的抖音店铺“东莞某锁具”中公开宣传、销售侵权产品,更值得注意的是,五金公司的股东唐女士,直接利用其个人微信朋友圈发布侵权产品信息及生产视频,并通过个人微信账户收取货款,行为较为隐蔽,试图模糊个人与公司之间的界限。

    面对这一情况,至专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团队在接受委托后,迅速制定了周密的诉讼策略。


    二、 诉讼策略与庭审焦点:直击要害,厘清责任


    在诉讼方案上,我们决定将五金公司与股东唐女士列为共同被告,主张其共同承担侵权责任。这一策略旨在彻底切断侵权链条,防止公司利用法人独立地位逃避债务,确保判决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争议焦点主要集中于以下两点:


    焦点一:股东唐女士的行为是否属于职务行为?其是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唐女士及其代理律师主张,其行为是代表公司的职务行为,相应责任应由公司承担,个人不应担责。


    对此,至专律师团队在庭审中明确指出:


    行为载体个人化:唐女士使用其个人实名微信朋友圈这一私密社交空间发布商业信息,该行为已超出一般职务行为的范畴,更具个人色彩。


    资金流向关键性:货款直接进入唐女士个人微信账户,且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款项已转入公司账户。这一事实是认定其个人参与并从中获益的直接证据,构成了销售行为的完整个人闭环。


    共同侵权的认定:正是基于以上事实,唐女士与五金公司客观上形成了分工配合,共同实施了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主观上存在共同过错,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完全采纳了我方的代理意见,认为唐女士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维持了一审关于其在2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判决。


    焦点二:五金公司是否实施了制造行为?


    五金公司在上诉中否认生产行为,声称仅为销售商,试图减轻其责任。


    至专律师团队则通过构建完整的证据链进行反驳:


    主体能力:五金公司经营范围包含“生产、销售”五金制品,具备制造能力。


    公开宣传:其在抖音店铺中明确自称为“专业研发、制造”企业,并发布了生产车间视频,这是其对制造身份的公开宣示。


    来源不明:侵权产品上无任何其他生产商信息,且五金公司无法说明产品合法来源。


    基于上述证据,法院认定五金公司实施了制造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 法律启示与风险提示


    本案的判决结果,为广大企业经营者,特别是中小企业的股东敲响了警钟:


    警惕“公私混同”的法律风险:公司法虽然确立了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但司法实践中对于“公司人格否认”的适用条件日趋明确。当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无法区分、个人业务与公司业务混同时,法院可能刺破公司面纱,判令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通过个人账户收取公司账款是引发此类风险的最常见诱因之一。


    知识产权侵权中“制造”行为的推定:权利人证明侵权方实施了制造行为有时确实存在困难。但本案表明,当权利人已提供初步证据(如对方宣传资料、经营范围)形成完整证据链,而侵权方无法提供反证或说明合法来源时,法院可依法推定其实施了制造行为。


    合法来源抗辩的适用条件:销售者若要免除赔偿责任,必须同时满足“不知道是侵权产品”和“产品来源合法”两个条件,且需提供清晰的证据(如正规购销合同、发票等)。含糊其辞或无法指明具体来源,则抗辩不能成立。



    四、 至专律师风采


    本案的成功,得益于至专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团队的专业素养与丰富经验:


    前瞻性的诉讼策略:在起诉之初即精准判断并将个人股东列为共同被告,为当事人赢得了最大程度的保障。


    扎实的证据组织:通过多渠道、多维度固定电子证据,形成了无可辩驳的证据链条。


    出色的庭审辩论:围绕争议焦点,逻辑清晰、法理结合地进行论证,有力说服了合议庭。


    至专律师事务所始终秉持“专家至专,服务至精”的理念,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前瞻、务实、高效的知识产权解决方案,善于在复杂案件中精准定位法律焦点,最大化地维护客户的商业利益。


    知识产权维权不仅是法律技术的较量,更是诉讼策略与商业智慧的体现。对于权利人而言,选择专业、尽责的法律伙伴至关重要。对于市场经营者而言,规范公司治理、严格区分公私财产、尊重他人知识产权,才是企业基业长青的坚实基石。


    附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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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薛金波

    xuejinbo@buqinquan.com


    专业履历薛金波律师系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主任,兼具律师与专利代理师双执业资质,深耕知识产权法律领域十余年,曾担任广州市南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现受聘为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专业能力获司法与行政领域双重认可。


    业务领域知识产权,主要包括专利侵权诉讼、专利行政裁决、专利无效程序等诉讼事务,以及专利侵权分析、专利无效分析、专利自由实施分析等非诉事务,与商标权和著作权相关的知识产权纠纷及商业秘密诉讼等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