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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至专案例|再创佳绩!专利无效宣告案,三度攻坚,涉案专利被全部无效
    2025/5/13 9:46:33

    案件基本信息:




    申请号或专利号:2019203****.7

    发明创造名称:单走丝导轮式升降装置

    专利权人:广州市***有限公司

    无效宣告请求人:广州市***科技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

    代理人:薛金波 、黄丽


    在专利确权领域,每一次无效宣告请求都关乎权利归属与市场竞争格局。近日,【至专】律师团队凭借卓越的专业能力和坚韧不拔的精神,在一场备受瞩目的实用新型专利无效宣告案中, “逆风翻盘”(别的律所前两次无效未果的专利,经我们第三次成功全部无效) ,成功为客户扫清障碍,捍卫了其合法权益。

    一、案件审查:证据交锋与技术比对

    广州某有限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9 日对广州市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上述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主张权利要求 1 - 7 不具备创造性,并提交 8 份证据,涵盖专利文献与微信朋友圈截图。专利权人则提交反证,质疑部分证据效力并强调专利创造性。经形式审查、证据转送与口头审理,双方围绕证据真实性、关联性及专利技术特征展开激烈辩论。国家知识产权局合议组采信证据 1 - 6 作为现有技术,未认定反证与证据 7,以在先决定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 1 - 7 为审查基础。

    二、案件结果:专利权全部无效

    经审查,合议组认定本专利权利要求 1 - 7 均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 1 与现有技术相比,虽存在结构设计等区别特征,但部分特征被其他专利公开且作用相同,其余为领域公知常识,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从属权利要求 2 - 7 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现有技术公开,或属常规设置,同样不具备创造性。基于此,国家知识产权局于 2025 年 4 月 29 日作出决定,宣告该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当事人若不服可在规定期限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三、法律依据:专利法第 22 条第 3 款的严格适用

    本案核心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 22 条第 3 款,该条款明确规定,与现有技术相比,实用新型需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审查过程中,合议组紧扣该条款,对专利权利要求与现有技术进行细致比对,从技术特征公开程度、作用一致性、是否为公知常识及技术效果等维度,逐一论证本专利不满足创造性要求,严格遵循法律规定作出判定。

    四、决定要点:创造性审查的逻辑标尺

    本案决定要点明确:若专利权利要求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部分区别特征被其他现有技术公开且作用相同,其余为领域公知常识,且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此要点为专利无效宣告案件的创造性审查提供了清晰指引,强调技术特征对比需全面考量现有技术公开情况、技术领域常规认知及技术效果的独特性,成为衡量专利权利稳定性的重要准则 。


    至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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