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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至专律所诉讼成功|(2024)沪73民初2440号-外观专利权纠纷案件一审胜诉
    2024/10/18 9:16:55


    近日,我律所收到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判决书。被告人委托我律所薛金波律师、黄丽律师为诉讼代理人。经过两位代理律师不畏艰难,精心准备,致本案的一审判决结果均大大超过委托人的预期,取得了一审判决胜利,为被告挽回巨额经济赔偿损失。


    案件信息:

    被告一:深圳市A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二:深圳市B科技有限公司

    至专律所办案律师:薛金波律师、黄丽律师

    案由:侵害外观专利权纠纷

    代理阶段:一审

    判决结果:胜诉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

    案件回顾

    原告北京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A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深圳市B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上海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北京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被告深圳市A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B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原告ZL202030463336.8 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的侵权行为,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2.上海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架A公司拼多多网店“xxx”和“xxx官方旗舰店”的所有侵权产品;3.被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合计人民币 100 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案件争议焦点

    各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是被诉侵权产品的外观与涉案专利外观设计是否构成近似,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被告AB公司共同辩称

    1.A公司和B公司对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并无异议,但该些被诉侵权产品系从市场采购,并非A公司、B公司制造。

    2.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产品不属于相同或近似商品,且两者整体视觉效果存在明显区别,既不相同亦不近似,不构成对涉案专利的侵害。

    3.原告的赔偿请求过高,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被告A公司、B公司请求本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审判

    经审理,本院查明,本案中,在案证据显示,通信设备及其类似商品中多采用三棱柱、四棱柱、六棱柱等多边形棱柱的箱体外观设计,可见,通信设备的箱体采用多边形棱柱设计、箱体顶面有多边形内嵌圆形设计属于通信设备的常见设计,故涉案专利设计中区别于现有设计特征的俯视图正五边形内嵌圆形图案、仰视图五边形内有跑道状环形图案、主视图棱柱镂空内设上长下短不等分条状物设计、后视图四个方形接口及其他按键设计相对于涉案专利外观设计的其他特征,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而被诉侵权设计俯视图正五边形内嵌等边三角形图案设计、仰视图正五边形内无跑道状环形图案设计、主视图棱柱镂空图案内设三等分条状物设计、后视图方形凹槽设计与原告涉案专利的上述设计均存在差异,故两者外观设计呈现的整体视觉效果有较大差异。综上,本院认为,被诉侵权设计与原告专利设计不构成近似,被诉侵权设计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原告在本案中的诉讼主张不能成立,本院对于原告相关诉讼请求均难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北京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