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观点: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认为:
(一)本案被诉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同为灯具配件,属于同类产品,可以进行相同或近似的外观设计比对。通过整体观察、综合判断,二者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构成近似。本院认定被诉侵权产品设计落入本案专利权保护范围。
(二)关于制造行为,原告购买被诉侵权产品的地点是生产厂房,公证书中可见被诉侵权产品的配件,且被告在中国中山(灯饰)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执法人员询问时承认生产了被诉侵权产品的部件,应认定被告实施了制造行为。
关于许诺销售行为,中国中山(灯饰)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法人员在被告的经营场所登记了被诉侵权产品,且被告在询问时称“不清楚从何时开始展示”,依日常经营判断,可推定被告实施了许诺销售行为。
关于销售行为,公证书证明原告实际购买了被诉侵权产品,应认定被告实施了销售行为。
(三)在赔偿金额方面,本院主要考虑以下因素:第一、本案专利权的类型为外观设计专利权;第二、被告实施了制造、许诺销售和销售侵权行为;第三、原告取证及聘请律师出庭确需支付合理费用;第四、被告非诚信提起管辖权异议,客观上导致侵权时间延长,侵权人的获利及权利人的损失均扩大,应适当加大赔偿金额。本院认为原告请求赔偿8万元并不为过,予以全额支持。
案情描述:
原告:周金福
被告:中山市古镇海力森灯饰配件厂
受理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案号:(2018)粤73民初2428号判决书
原告代理律师:黄丽、薛金波,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
案情:原告与被告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停止侵害原告吸顶灯罩(扇形)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包括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销毁侵权产品、专用模具及含有侵权产品图片的宣传资料;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工80000元;3.被告负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答辩称,一、被告没有制造行为,只有少量销售,不同意原告诉请金额;二、被诉侵权产品不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
办案体会:
确定管辖法院,是开始诉讼的第一步。管辖权异议原是程序性违法的救济措施,但在司法实践中,却普遍被滥用。许多被告提管辖权异议,只是为了拖延时间。这种利用管辖权异议拖延时间的做法可不可取呢?该案法院判决给了我们一个方向和回答。
滥用管辖权异议,虽然拖延了时间,但是这种不诚信的行为法官在酌定赔偿金额中,将其列入了考虑因素。该案中滥用管辖权异议,相对来说已经是最轻微的影响。还有的时候,滥用管辖权异议,还会因妨碍法庭调查,浪费司法资源而罚款。
当事人在行使自身诉讼权利的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诉讼义务。要诚信诉讼,切不可有侥幸心理滥用诉讼权利,否则也要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