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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专利权纠纷案件中被告是否可以援引多项现有设计抗辩?
    2022/7/5 10:53:06

    作者:夏晨


    裁判要旨:被诉侵权人一般只能援引一项现有设计来主张现有设计抗辩,而不能援引几项现有设计的组合来主张现有设计抗辩。此外,被诉侵权人可以以一项现有设计与惯常设计的简单组合来主张现有设计抗辩。(引用自上海法院类案办案要件指南第1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类案办案要件指南-第五部分 专利侵权抗辩的认定和裁判规则-一、现有设计抗辩认定第6条)

    在笔者代理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古智公司(化名)与上诉人(一审被告)艾新公司(化名)的一起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中,艾新公司在一审中提交了现有设计证据1:ZL2017305523700号外观专利文件,一审法院认定被诉侵权产品与该现有设计并不近似,其现有设计1抗辩不能成立,最终判定艾新公司侵害古智公司专利权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本案二审期间,艾新公司又提交现有设计证据2:包含微信公众号页面打印件及对应的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及视频光盘文件,拟证明被诉侵权产品中的反光杯使用的是该证据2的现有设计,在被诉侵权设计与现有设计1比对时不应考虑,被诉侵权设计属于使用现有设计1。

    笔者在代理该项专利权纠纷二审案件期间针对该现有设计证据2大致质证答辩如下:认可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不认可其关联性和证明目的。被诉侵权人一般只能援引一项现有设计来主张现有设计抗辩,而不能援引几项现有设计的组合来主张现有设计抗辩。即便以多份对比文件分别主张现有设计抗辩,也应对各份对比文件分别是否构成现有设计抗辩进行逐一审查判断。上诉人的观点无异于将其提供的两份现有设计进行组合,形成了全新的仅存在于观念中的“现有设计”,而非现实存在的现有设计。此外,根据上诉人补充提交的现有设计证据,仅有从侧上方拍摄的产品视图,并未完整反映现有设计的全貌,因此该证据记载的现有设计也不能作为比对文件。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笔者的质证意见与答辩意见,维持原判。

    【以下内容节选自本案二审判决书,案号:(2022)粤民终859号】

    专利权纠纷二审中,艾新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证据1为微信公众号页面打印件,其内容显示:该微信公众号的账号主体为深圳市西朗德光学有限公司,日期为2018年12月23日的《西朗德参加2018年新德里LED国际展》的文章上称,西朗德公司参加了2018年12月6日-8日在印度新德里举行的第十九届印度LED照明展览。并附有部分参展产品的照片,句括“十八款防眩罩”的照片。证据2为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及视频光盘文件,其内容为对证据1的可信时间戳认证。以上证据拟证明被诉侵权产品中的反光杯使用的是现有设计,在被诉侵权设计与ZL2017305523700号现有设计比对时不应考虑,被诉侵权设计属于使用ZL2017305523700现有设计。古智公司对该证据的质证意见为:认可其真实性与合法性,但不认可其关联性及证明目的。被诉侵权设计只能与一项现有设计进行比对,而不能与几项现有设计的组合进行比对。艾新公司的行为,实际是变相以几项对比文件组合进行现有设计抗辩,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其现有设计抗辩不能成立。结合古智公司的质证意见,本院对上述证据认定如下证据1与证据2,系艾新公司以可信时间戳方式保存的网页证据,古智公司对其真实性与合法性无异议,其内容与本案争议事实相关,本院均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艾新公司主张,反光杯的设计在专利申请之前已经公开,并提交了深圳市西朗德光学有限公司的微信公众号于2018年12月23日刊登的照片作为证据。上述微信公众号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展示了与被诉侵权产品所使用的反光杯外观近似的反光杯。但是,民事侵权案件中的现有设计抗辩,应限于将被诉侵权设计与一项现有设计或者一项现有设计与公知常识的组合进行比对。在不能证明被诉侵权设计所使用的反光杯外观已经构成公知常识的情况下,艾新公司将不同现有设计相结合进行比对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综上,艾新公司关于其实施的是现有设计的上诉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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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本案相关附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