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来源抗辩是专利诉讼抗辩中的常用手段,指通过合法的销售渠道、合理的买卖合同等正常商业方式获取的产品。要证明合法来源除了客观要件要提供符合交易习惯的的相关证据,还得符合销售方是无主观故意的善意销售者的条件。在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判例中,合法来源抗辩成立的概率不高,这其中有代理人不熟悉合法来源抗辩要点,被告当事人交易习惯不规范,合法来源证据链难以完整等等原因。有的当事人认为自己是有采购合同的肯定能认定为合法来源。下面咱们以(2020)粤73民初3970号(现已审理终结)案件来看。
该案的侵权诉讼抗辩中,被告为了证明合法来源提交了与案外人广州市奇虹公司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奇虹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合同供需双方及对应涉案产品上都没问题,但偏偏合同上注明了本厂代加工生产,若有侵权不承担法律责任。且不论其他证据三性是否符合,单凭这一点就不能证明被告的合法来源抗辩,反而能够证明其委托案外人生产的事实。有这一购销合同即使证明了产品不是自己生产了,同时说明了自己是委托加工的。从法定生产的意义上看,委托加工也是生产行为的一种,所以其合法来源抗辩最终是不被法院支持的。
专利诉讼实操中遇到手上有这样的证据的情况,能不能,该不该去提,还是得看律师根据案情综合分析判断。
具体要怎么搜集合法来源抗辩证据可参考我所撰写的《合法来源抗辩证据搜集指引》,至于庭前组织跟庭上陈述工作,还是建议要找专业专利诉讼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