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专利评价报告对原告有利,被告仍不应放弃专利检索
作者:薛金波、黄丽
至专律师以处理专利侵权案件为业务专长,客户委托的每一件案件都值得至专律师尽最大可能争取胜诉的结果。我们在收到案件裁判文书的那一刻,不仅关心裁判结果,而且在乎办案过程的分析与总结。承办律师在每件案件办结后,均会对办案过程进行梳理、总结,以“总结办案思路,提升办案水平”。现决定公布至专律师撰写的部分分析文章,以公开促进步,以公开促交流。
案 号:(2021)粤73民初2657号
裁判结果:原告一审撤诉
承办律师:黄丽、薛金波
案情重述:2021年07月06日,原告杨楷鹏以被告深圳市佰达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其外观设计专利权为由,将被告诉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并请求法院:1、判令被告停止销售和许诺销售被诉产品,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8万元。原告主张:其对涉案专利享有专利权,被告通过其开设的网店实施了被诉侵权行为;原告于2021年05月22日在被告经营的网店购得被诉产品三件(每件人民币11元),涉案网店截止取证日已经累计销售被诉产品2万多笔。
办案体会:对于类似专利侵权案件,常规的抗辩手段有无效抗辩、现有设计抗辩、合法来源抗辩和不落入抗辩,不过具体能用哪种抗辩手段还得结合案情及我们搜集到的证据来确定。经过庭前的阅卷分析,我们发现:被诉侵权行为涉及销售和许诺销售,但销售被产品的数量较大;原告提供的涉案专利的专利权评价报告显示,全部外观设计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可能涉案专利权的法律状态会比较稳定。我们还了解到,案外人在此前已经针对涉案专利提起了无效宣告请求,且该请求案仍未结案。
代理律师在根据办理专利侵权案件的经验,在与委托人充分沟通后,确定本案的主要抗辩手段:1、由于评价报告的检索范围不能完整覆盖现有设计,存在漏检可能性,因此仍然需要进行现有设计的搜集与分析,并在此基础上确定是否提无效抗辩和现有设计抗辩;2、根据被告提供的证据,主张合法来源抗辩,争取在败诉的情况下,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代理被告处理专利侵权案件,最耗时间和精力且最能体现代理律师专业水平的,是专利检索。好在,至专律师都是常年处理专利侵权案件的行家里手,掌握着多种专利检索技巧,并可使用覆盖全球53个外观专利数据库对外观设计专利进行检索分析。经过检索分析,最终选定一件整体形状与涉案专利近似的外观设计专利,作为无效抗辩或现有设计抗辩的证据使用。
同时,在我们的积极引导下,被告提供了采购被诉产品的全部证据材料。由于平时经营不规范,合法来源抗辩的证据材料仍然需要代理律师根据自己的诉讼经验进行筛选并组织后,才可提交。
根据经验,由于被诉侵权设计与现有设计并不相同,在目前的现有设计抗辩实务环境下,并不能保证人民法院一定会认定两者近似,做出对被告有利的判决。因此,承办律师提醒被告,需要在了解此前案外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案的请求日及所使用的证据材料的基础上,确定是否需要再次提专利无效请求。经被告协助,我们发现,此前的无效案没有使用我们认为最优的现有设计作为证据,但该案尚在补充请求理由和证据的期限内,我们果断地决定将检索到的现有设计无偿提供给案外人使用。
在专利侵权案件中,我们最终确定:现有设计抗辩和合法来源抗辩。经过艰苦的法庭辩论,成功说服主审法官。在法院判决前,我们也得到了原告可能因此撤诉的信息。2022年04月18日,正式收到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裁定书载明:原告2022年04月08日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人民法院审查后,准许原告撤诉。至此,该案的诉讼程序终结。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