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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椅子类产品的外观专利诉讼—合法来源抗辩【至专律所】
    2021/2/22 17:15:10


    【案件背景】原告许某诉被告梁某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9月受理后,于201012月进行公开审理。被告委托现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薛金波主任律师代理本案件。现本外观专利诉讼案件已审理终结。

    【诉讼过程】

    原告诉称被告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大量生产和销售与原告涉案专利特征相同的产品,严重损害原告的利益,并请求法院: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涉案专利的制造、销售行为;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购买侵权产品费用200元、律师费7500元;3.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所薛金波律师代理被告辩称:被控侵权产品使用的是现有设计,被告销售的被控产品具有合法来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且原告主张赔偿请求过高,主张的费用不合理。并为其辩解提供了6组证据。其中,包括证明人出庭作证。

    【案件结果】

    法院认为:本案属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被控侵权产品椅背与专利产品属于同类产品,将被控侵权产品椅子与专利相比对,设计相同;可以认定被告有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被告提供的购销合同、付款收据和证明人的证言等证据,能够证明被控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再者,被告的经营范围为转椅配件的零售,不包括生产被控侵权产品的范围,原告亦未能举证证明被告从事生产椅子的行为事实。综上,法院认定被告梁某存在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其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有合法来源。最终,法院裁决:1.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涉案专利的侵权产品;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在此外观专利诉讼案件中,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主任薛律师熟练的运用了合法来源抗辩手段,努力为被告实现“不侵权”的目标,维护其合法权益。至专律所薛律师团队凭借着十余年的专利诉讼案件经验,一次又一次地成功维权与抗辩。法律咨询、预约洽谈、出具方案、收案审查、办理委托、案件处理、结果反馈、服务评价,8大服务流程规范管理,主任律师全程亲自监督跟进,让您清楚明白的同时更省心放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