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玮鑫
专利权人欲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专利侵权纠纷,首先要面临的问题之一是选择管辖的法院。正确选择有管辖权的法院相当重要,如果向无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将可能导致被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从而拖延维权进度,增大维权支出。
随着网络购物现象的普及,通过网络电商销售专利侵权产品亦变得非常普遍。实践当中,专利权人通常通过公证购买侵权产品的方式保全证据,收货地自然的选择了专利权人的居住地。至起诉时,专利权人往往想为了方便已方诉讼,而向收货地的法院起诉。但是,其实大部分情况下收货地的法院并无管辖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管理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20)》第二条之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可见,对于专利侵权纠纷,原则上由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及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网络购买侵权产品的收货地并不属于侵权结果发生地。实践当中,许多专利权人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而以收货地属于侵权结果发生地为由向收货地的法院起诉,最终被不予受理或必回起诉。原因是法院认为,信息网络侵权行为,是指侵权人利用互联网发布直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的行为,比如侵权人在互联网上发布的信息直接侵害权利人对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具有特定含义和范围,而非凡是案件事实与网络有关的侵权行为均属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而专利侵权纠纷,是以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为判定基础,并不涉及网络上的信息本身与专利权项进行比对的问题。
虽然,网络购买侵权产品的收货地并不属于侵权结果发生地,但网络购买侵权产品的收货地也并非绝对没有管辖权,因为还可以根据侵权行为实施地、被告住所地为依据确定管辖法院。下列情况专利权人可以向收货地的法院起诉侵犯专利权:
第一,收货地与侵权行为实施地一致,侵权行为实施具体包括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管理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20)》第二条规定的有关情形。
第二,收货地与被告住所地一致,例如收货地在广东省广州市,被告住所地在广东省中山市,则专利权人可以被告住所地为管辖依据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起诉。需要注意的,在涉嫌制造者与销售者共同侵权时,如果销售者的住所地与专利权人所在的收货地一致,而专利侵权纠纷的制造者的住所地与专利权人所在的收货地不一致时,专利权人又仅起诉制造者,则收货地法院没有管辖权。该种情况下需要把销售者一同起诉,专利权人才通过行使管辖法院的选择权,以销售者的住所地为依据选择收货地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