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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先使用商标被有特定关系人恶意抢注怎么办?
    2022/11/4 10:20:01

    作者:张玮鑫


    首先,如何理解在先使用商标被有特定关系人恶意抢注?这里需要区分的一点是,本文涉及的是《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特定关系人抢先注册他人现在使用的商标而不是《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抢注他人在先使用且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二者的构成要件是有所区别的。

    《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根据商标局的相关审查标准,本条的构成要件如下:(1)他人商标在系争商标申请之前已经使用;(2)系争商标注册申请人与商标在先使用人存在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因该特定关系注册申请人明知他人商标的存在;(3)系争商标指定使用在与他人在先使用商标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服务上;(4)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第一,系争商标注册申请人与商标在先使用人存在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是指:(1)买卖关系;(2)委托加工关系;(3)加盟关系(商标使用许可);(4)投资关系;(5)赞助、联合举办活动;(6)业务考察、磋商关系; (7)广告代理关系。其他关系一般指:亲属关系;(2)隶属关系(例如除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代表人以外的其他普通员工);

    第二,在先使用商标是指,在系争商标提出注册申请前,已经在中国市场使用的商标。在先使用既包括在实际销售的商品、提供的服务上使用商标,也包括对商标进行的推广宣传相关实际准备活动。

    第三,特定关系人不得申请注册的商标,是指与他人在先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使用的相同或类似的商标。假使特定关系人抢注商标与在先使用人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但是在不相同且不相类似的商品/服务上注册,则不能依照本《商标法》第十五条申请宣告该抢注商标无效

    实践当中这样的事多有发生:自己已经使用但因为缺乏商标法律意识或忙于经营而未注册,结果被有特定关系的人因该商标本身具有创意的设计或使用一段时间具有知名度等原因而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商抢先注册。如此一来,表面上在先使用商标的一方反而涉嫌侵犯商标权了。抢注人的该种行为不但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而且严重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被抢注人可以依法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为了促使被抢注人积极行使权利及稳定市场竞争秩序,依据本《商标法》第十五条为由申请宣告该抢注商标无效的申请人需在争商标被注册之日起5 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