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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外观设计专利中产品图片或照片与保护范围的关系
    2022/10/28 14:23:33

    公众想要对自己创作的产品的外观设计获得独占并禁止他人实施的权利,可以向国家申请外观设计专利,获得法律认可及保护的专利权来实现。在提出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需要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递交申请书、体现产品外观设计的图片或照片(以下统称产品图片),以及简要说明。其中,最重要的无疑是产品图片,因为其直接体现该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特征以及界定该外观专利的保护范围。

    产品的图片与外观专利的保护范围息息相关,但不同的产品图片而有所区别。

    首先,作为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产品图片本身,各图片通过综合观察应当能够体现要求保护的产品完整、唯一确定的外观设计特征,从而确定专利的保护范围。专利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图片或者照片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因此,如果申请人提交申请外观专利的产品图片相互之间存在矛盾或综合各个视图仍无法体现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特征,那么专利权人在侵权诉讼中极有可能因无法确定保护范围而落得败诉,或直接被他人以不符合授权专利权的缺陷成功申请宣告专利无效。换言之,如果产品图片有瑕疵,将导致该外观专利的效力极不稳定而不具备价值。

    其次,参考图不具有限定保护范围的作用。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申请人可以提交参考图,参考图通常用于表明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的用途、使用方法或者使用场所等。换言之,通过例如使用状态参考图等体现的设计特征不具有限定保护范围的作用,但表明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的用途从而辅助确定产品种类,说明使用方法或者使用场所,从而体现一般消费者在正常使用产品时容易直接观察到的视觉。

    再者,有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会在简要说明中明确说明可以省略的一些视图的原因,通常是因为无设计要点或为不常见的视图。但以下情况省略视图可能会因图片或者照片中的内容存在缺陷而无法确定保护范围:细长物品例如量尺、型材等,绘图时省略了中间一段长度,但没有使用两条平行的双点划线或自然断裂线断开的画法。但产品设计要点涉及六个面,而六面正投影视图不足时,以下情况例外:后视图与主视图相同或对称时可以省略后视图;左视图与右视图相同或对称时可以省略左视图(或右视图);俯视图与仰视图相同或对称时可以省略俯视图(或仰视图);大型或位置固定的设备和底面不常见的物品可以省略仰视图。

    再者,对于变化状态的产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七条之规定,每一种变化状态图共同限定该专利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设计与变化状态图所示各种使用状态下的外观设计均相同或者近似的,才落入保护范围,被诉侵权产品与一个或以上的变化状态图不相同且不相近似时,则没有落入保范围。

    最后,对于成套产品的外观专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五条之规定,被诉侵权设计与该专利一项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则落入保护范围。换言之,成套产品的外观专利公示的产品图片,组成每一个套件的产品设计特征的图片为一个保护范围单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