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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标权保护具有地域性吗?
    2022/10/10 10:48:17

    作者:张玮鑫


    商标权具有地域性,即商标仅在其注册的地域范围内具有效力。当然,地域性有时还包括在商标知名或者驰名的地域范围内具有效力。这里主要从前一种意义上讨论商标权的地域性。

    商标的地域性原则至少有两方面的内容:

    ①商标权的获得是以国与国之间的相互独立为基础的。如果企业欲以特定商标在多个国家销售商品或者服务,就需要按照这些国家各自的法律获取商标权,才获得对应国家的商标权保护。一国的商标只能在该国有效。

    ②商标权的保护是以各国国内法为基础的。在特定国家的商标权保护,必须以该国的国内法为基础。地域性在包括商标权在内的国际知识产权制度中占有重要地位。

    在我国,在商标权保护亦同样具有地域性,我国司法政策和判例明确承认这种地域性。如:“在中国境外取得的企业名称等,即便其取得程序符合境外的法律规定,但在中国境内的使用行为违反我国法律和扰乱我国市场经济秩序的,按照知识产权的独立性和地域性原则,依照我国法律认定其使用行为构成商标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无论是在商标授权还是商标侵权认定中,地域性原则均具有重要意义。

    商标法规定的驰名的未注册商标,必须是在中国境内驰名的商标。即使在中国境外驰名,但在中国境内不驰名的,不能根据在中国境外驰名的事实而按照相关条款规定给予保护。如果中国或流入中国境内的媒体对于境外商标有少量的宣传,或者仅仅是宣传报道境外的商标使用等情况,也不足以认定在中国境内进行了商业使用。当然,如果法律另外有商标权保护的规定,有时对地域性问题会有所改变。商标法第15条规定的禁止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抢注商问题,法律并未将被抢注人的商标在中国境内已经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作为法律要件。换言之,即使被抢注的商标并未在先在中国境内作其他使用,也未具有一定影响,按照上述规定仍然予以保护。显然,这是为了履行巴黎公约的义务而给予的特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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