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董景涛
随着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日益增长,公证参与知识产权诉讼的日趋成熟、日渐完善,社会影响力也不断扩大,越来越多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在知识产权诉讼中使用公证证据,公证证据也在知识产权案件中被广泛利用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公证证据成为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一、何为公证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意义的法律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公证作为一种前置性司法制度,具有国家公信力。主要表现在,当事人毋须举证证明公证书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和客观性,其具有较高的证明力,能够被法院直接适用;公证机构作为行使国家证明权的公益性机构,公证活动受到法律法规的监督,公众信赖其出具的公证文书。通过公证机构进行公证活动后出具的公证书能够直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向法院提交,法院可以直接采信公证证据。
二、公证证据的证明力
证据的证明力是指证据在证明待证事实上所起的作用,即能在多大程度上证明案件事实。在民事诉讼中所提交的公证证据是公证活动结果性载体,我国《公证法》、《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均赋予公证证据较高的证明力,具体而言,公证证据高于一般证据证明力表现在:
公证证据所证明的事实是免证事实。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均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三、公证证据保全在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必要性
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侵权行为隐蔽,权利人难以发现。即使发现被侵权,权利人维权意识的参差不齐、自身取证能力的薄弱以及知识产权侵权证据自身的特殊性等问题的存在无疑是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严重困扰。而知识产权侵权证据的掌握程度与证明力密切相关,会对权利人的损害赔偿金额产生影响,这对权利人进行知识产权侵权证据的收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当前传统的调查取证方法已经不能满足现有知识产权民事诉讼的证据需求。
因此,公证证据保全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的存在十分必要,通过公证机构依照公证程序对知识产权侵权证据进行固定、保全公证后,制作的公证文书能够直接证明知识产权侵权事实的存在,有力的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