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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被告是否可以以原告滥用权利为由请求赔偿合理开支?
    2022/6/15 18:01:38

    作者:薛金波、黄丽


    在平时工作中,经常有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被告咨询,如果原告败诉,是否需要承担我们聘请律师的费用,或者是否赔偿我们应诉的费用?

    我们的回答是:一般不可以,除非原告是滥用权利。我们的依据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被告以原告滥用权利为由请求赔偿合理开支问题的批复》(法释〔2021〕11号)。该《批复》规定: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被告提交证据证明原告的起诉构成法律规定的滥用权利损害其合法权益,依法请求原告赔偿其因该诉讼所支付的合理的律师费、交通费、食宿费等开支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也可以另行起诉请求原告赔偿上述合理开支。

    首先,从处理程序来看。

    分为在本诉中提起反诉的方式主张,和另行向专利侵权案件受理法院起诉的方式主张。这个问题比较简单,不再赘述。

    其次,从主张的依据来看,必须是以原告滥用权利为由。

    一般认为,滥用权利是恶意诉讼的表现形式,也即滥用权利的案件,背后一定存在恶意诉讼的影子。

    因此,需从恶意诉讼的角度把握和理解滥用权利。认定某一行为构成恶意诉讼,主要从如下几个要件把握:一是行为人有主观恶意;二是行为人提起诉讼的行为具有违法性,即行为人提起了在事实上和法律上没有依据的诉讼;三是行为人恶意提起的知识产权诉讼给相对方造成了损害后果;四是行为人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的行为与相对人的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联系。

    参考张某某与深圳市乔安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凯聪电科技有限公司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一审案号:(2017)沪73民初379号,二审案号:(2019)沪民终139号】中确立的裁判规则,恶意诉讼的主观恶意是指:行为人明知其诉讼行为缺乏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以损害对方当事人利益或者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为诉讼目的。具体而言,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考量:1、行为人在提起诉讼时是否知晓其诉请缺乏法律依据或事实根据;2、行为人是否有损害对方当事人利益或者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3、行为人在诉讼中是否存在明显不当且有违诚信的诉讼行为。

    最后,滥用权利的法律责任。

    滥用权利导致被告合法利益受损,体现为一种侵权责任。因此,赔偿经济损失是应有之义。但是是否赔偿被告应诉产生的合理支出,在此之前似无定论。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此种情况下即便没有造成被告直接经济损失,也可以主张合理支出。合理支出就是上述的“应诉费用”,包括因该诉讼所支付的合理的律师费、交通费、食宿费等开支。

    平时争议较大的是“律师费”的问题,这里面包括两方面争议:1、是否需要提交证据证明律师费的支出;2、被告主张的律师费,金额是否合理。对于第1点,我们的经验是,只要律师出庭应诉,即便没有合同和发票,律师费的支出也应是必然支出;对于第2点,应结合处理该案件所需要花费的时间支出和案件本身的技术难度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