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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哪些人可以成为专利维权案的原告?
    2022/6/2 10:15:47

    作者:薛金波


    专利维权行为是依据专利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侵害其专利权的行为进行攻击的一种合法行为,一般与专利侵权相对称。狭义的专利维权行为,指针对专利侵权行为发出的维权行为。专利维权行为的法律依据为我国《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及由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相关司法解释。专利侵权行为一旦获得人民法院/行政机关支持,可能会获得停止侵权(包括临时禁令)和/或赔偿损失(含合理维权开支)的支持。

    所以,维权成功,获得的不仅仅是经济赔偿,还可抢回被侵权行为侵蚀的市场份额。那么,哪些人可以成为专利维权案的原告呢?

    专利维权案件的原告包括专利权人和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人。

    专利权人是当然的专利维权案件的原告。根据专利权人的数量,可分为单独享有和共同享有两类。对于共同享有的情况而言,若全部专利权人都参与起诉,则所有人为共同原告。若专利权的共有权人,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其他人可单独起诉,人民法院可不追加其为共同原告。若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明确放弃实体权利的,部分专利权人起诉的,人民法院仍应通知其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其不参加诉讼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

    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人包括专利权的各类被许可人。具体包括:独占被许可人(独立起诉的权利),排他被许可人(与专利权人共同起诉或在专利权人不起诉的时候,可自行起诉,但此种情况下,起诉时最好提供专利权人放弃起诉的声明文件),普通被许可人(经专利权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

    专利权人因以下原因发生变更的,按如下情况处理:

    第一、权利人为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为原告;权利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变更或终止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原告。

    第二、专利权因权属纠纷的处理而变更权利人的,由变更后的权利人作为原告起诉,且该变更后权利人对变更前的侵权行为具有诉权。

    第三、在发生侵权行为至起诉之前,专利权发生转让的,原权利人可以将指控侵权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一并转让给新的权利人。如合同没有特别约定的,侵权行为发生在权利转让之前(以手续合格通知书的发文日为准),并持续至权利转让之后,转让人、受让人为共同原告。单独起诉的,人民法院应追加另一方为共同原告。

    第四、实施许可合同期间被他人侵犯专利权的,如合同没有特别约定的,侵权行为发生在权利许可之前,持续至权利许可之后,权利许可人、被许可人为共同原告。单独起诉的,人民法院应追加另一方为共同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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