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夏 晨
当专利侵权维权走到诉讼阶段,往往权利人或其代理人已经完成了初步的调查取证过程,这时,确认被告数量及明确的主体身份信息成为了起草起诉材料的第一步。
根据我国现行专利法的规定,典型的侵权行为包括未经专利权人许可:
1、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
2、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外观设计专利)
笔者在办理专利侵权诉讼中发现,最为常见的专利侵权案件莫过于被告在互联网购物平台(如淘宝、天猫、阿里巴巴、拼多多等)许诺销售、销售涉嫌侵权产品,该类纠纷取证难度也相对简单,故接下来以上述典型情形为例,介绍几种常用确认被告主体的手段。
毫无疑问的是,网络店铺的经营者是最为直接的侵权人,其往往是最直接实施许诺销售、销售侵权产品的主体,有些网络店铺同时对外宣称其是源头工厂,即可能还实施了制造侵权产品的行为。
若权利人签收的货物中包含有出货单、销售单、宣传手册、名片等书证,其上可能记载的收款信息、抬头记载的主体、二维码、商标、联系方式、联系地址、文字介绍等等,都是可以用来确认侵权行为人的线索。
对于部分有特别要求的产品,例如含有3C证书、进网许可证、无线电发射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等证书的产品,其证书上记载的申请人、制造商、生产厂家等,亦可能实际实施了制造侵权产品的行为。
对于网络购物平台的经营者,其也可能成为实施专利侵权行为的主体,最为常见的是其经常在诉讼中被原告指控为实施帮助侵权行为,即常被诉请要求删除侵权产品的网络链接、下架相关侵权产品,并对权利人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店铺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不过实践中网络购物平台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较为罕见,添加其为被告的主要作用在于利用其作为管辖连结点的身份从而统一确定管辖法院,或用于披露店铺经营者身份信息、协助断开链接并下架产品等等。
准确锁定被告,是专利侵权诉讼维权的第一步,也是极为重要的一步,实践中案情千变万化,若您发现专利权可能被侵害,在获悉侵权线索后,可以委托专业律师代为办理取证、诉讼等事宜,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依托执业数十年的专业律师团队及多年专利诉讼案件代理经验,熟练分析并运用各种专利诉讼抗辩手段,维护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感谢阅读本文,并欢迎交流、咨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1年06月01日实施)
第十一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01月01日实施)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