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原告孙某诉被告中山市某灯饰门市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被告委托现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薛金波代理本案件。
此专利诉讼案件现已审理终结。【诉讼过程】原告诉称被告销售的灯具产品侵犯了原告的涉案专利权,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
1.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3.赔偿原告维权合理支出人民币3520元;4.承担本案的诉讼费。本所薛金波律师代理被告辩称:1.原告涉案专利权不稳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2.被诉产品与原告涉案专利不相同也不相近似。3.被诉产品使用的是现有设计。4.原告索赔金额明显过高。此专利诉讼案件中,薛金波律师采用了不相同也不近似抗辩及现有设计抗辩手段,并提供了2组等十余件证据。将被诉产品与原告涉案专利进行对比,原告认为前者与后者的设计构成相似,被告委托代理人薛金波律师认为圆形灯罩是惯常设计,两者对比重点应是玻璃条。由于前者玻璃条呈半圆柱形,后者玻璃条是三棱柱体,故两者不相同也不近似。【案件结果】法院认为:此专利诉讼案件中,被诉产品与原告涉案专利均采用圆环形灯罩设计,灯罩均由玻璃灯条构成,两者的区别在于前者的灯条呈半圆柱体,后者的灯条呈三棱柱体。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圆环形灯罩被很多灯饰产品所采纳,属于灯罩类产品的惯常设计。故在侵权对比时,两者灯条形状的变化对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显著影响。而上述灯条形状的区别,足以对两者整体视觉效果产生实质性差异,故两者不构成相同或近似。最终法官判定原告主张被告构成侵权依据不足,不能成立,采纳了我所薛金波律师的不侵权抗辩理由,而原告孙某的相应诉请法院予以驳回,薛金波律师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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