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会上的专利纠纷,常常要求在半天之内处理完;真正决定胜负的功课,其实在开展之前就做完了。参展企业只要抓住三件事——按专利类型备齐权属证明、按专利类型选对侵权比对方法、按诉求选对维权路径——就能把展会专利维权的主动权握在自己手里。
一、展前准备:权属证明要按"专利类型"分开备
很多企业参展只带产品和宣传册,真到要投诉时才临时翻箱倒柜找专利证书,结果错过处理窗口。《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和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指引》对投诉材料有明确要求,提前备好并不难。
1.1 投诉材料清单:四类文件
《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第八条规定了四类材料:权利人的权属证明;被投诉当事人的基本信息;涉嫌侵权的理由和证据;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其中与专利直接相关的是第一类。专利的权属证明被明确为:专利证书、专利公告文本、专利权人的身份证明、专利法律状态证明。2022 年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指引》第十二条要求与之一致,并额外要求提交投诉申请书。
后三类材料与专利类型无关,真正需要按类型分别准备的,是第一类(权属证明)。
1.2 三类专利,备料各不相同
发明专利:专利证书、授权公告文本(权利要求书、说明书)、专利登记簿副本——经过实质审查,权利稳定性高;
实用新型专利:上述材料 + 专利权评价报告——未经实质审查,权利基础容易被撼动;
外观设计专利:上述材料 + 建议一并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未经实质审查,保护范围靠图片界定,比对争议更大。
关于实用新型,还有一条直接依据:《专利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权利人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与其等到被要求,不如展前就备好。
1.3 评价报告为什么能决定展会维权的成败
展会只有几天,最怕的就是程序被"中止"。两条规则决定了评价报告的分量:
《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办法》第二十八条:涉案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被申请宣告无效并被受理的,行政部门应当中止案件处理。
同办法第二十九条:请求人出具的评价报告未发现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的,可以不中止。
一句话:一份"干净"的专利权评价报告,能让你的投诉不因对方提起无效宣告而停摆。展会就几天,一中止,整个会期就拖过去了。
1.4 三个最容易被漏掉的细节
专利登记簿副本能同时反映年费缴纳情况和是否正被提出无效宣告,展前应专门查一次;
涉嫌侵权的证据多在现场取得:展位号、参展商名称、展品照片或视频、宣传册都要留存,建议同步公证;
权利人为境外主体的:境外形成的材料要办理公证认证,外文材料要附中文译本。广交会境外参展商多,这一条几乎每年都有企业吃亏。
二、发现侵权:先在展位上比一遍,再决定投不投诉
两类专利,两套比对方法,不能混用:发明、实用新型比的是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比的是视觉形象。
2.1 发明、实用新型:比技术特征
第一步,确定保护范围。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说明书和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第二步,逐个技术特征做对照。把权利要求拆成一个个技术特征,在被诉产品上一一找对应,再套全面覆盖原则——上述司法解释第七条第二款: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落入保护范围;缺少一个以上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既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不落入保护范围。
第三步,判断"等同"。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等同特征须同时满足: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联想到。
两条边界必须守住:只在说明书或附图中描述、权利要求里没有记载的方案,不能纳入保护范围(上述司法解释第五条);在授权、无效宣告程序中通过修改权利要求或意见陈述放弃过的方案,不能再主张(第六条)。方法专利还要注意步骤顺序;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举证责任转移给被诉方(《专利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2.2 外观设计:比整体视觉效果
先看产品种类。只有在相同或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相同或近似的外观设计,才落入保护范围(上述司法解释第八条);种类按用途判断,可参考简要说明、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产品功能以及实际使用情况(第九条)。
再看判断主体。以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为准——不是专家,也不是普通大众(第十条)。
然后整体观察、综合判断。按第十一条,以授权外观设计和被诉侵权设计的全部设计特征,从整体视觉效果上综合判断;主要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以及不影响整体视觉效果的材料、内部结构等特征,不予考虑。通常更具影响的是两处: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也就是常说的"设计要点"。
最后下结论:整体视觉效果无差异的,认定相同;无实质性差异的,认定近似(第十一条第三款)。另外,设计空间较大的产品,一般消费者不容易注意到较小区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这类产品上的细微差别,通常改变不了近似的结论。
2.3 一张表就够:实务比对怎么做
把授权公告的图片与被诉产品同一角度的照片并排做成一张对照表,逐项列出相同点和区别点,再判断区别点落在哪个部位、是不是设计要点。这张表既是内部判断依据,也是投诉和起诉时最直接的证据。
三、维权三条路:投诉、行政调处、诉讼,到底怎么选
3.1 路一:向大会投诉——快、免费、门槛低
展会知识产权投诉机构收到符合要求的材料后,应于 24 小时内移交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第十一条);工作站受理后通知被投诉人,被投诉人接到通知后 24 小时内无正当理由未提交书面陈述意见及证据材料的,工作站应协调展会主办方采取措施,包括撤展、遮盖以及删除、屏蔽、断开网络链接(《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指引》第十四条)。
优势:当天就能让对方停展;投诉材料还是后续诉讼的现成证据。广州中院(2012)穗中法民三初字第594号案中,本田技研在第 111 届广交会现场向投诉接待站投诉,接待站受理并检查了展位、处理了涉嫌侵权宣传资料,该过程后来成为法院认定许诺销售的关键。
短板:主办方没有认定侵权的职权——上海虹口法院(2006)虹民二(商)初字第748号案明确,展会组委会不具有处理专利权纠纷的职权;现场处理只解决"当场停展",不产生终局效力,也不解决赔偿。
两点风险要留心:投诉不实给被投诉人造成损失的,投诉人要承担相应责任(第十条);投诉本身可能被认定为侵权警告而招致反诉——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2209号案即认定,权利人向主办方投诉、主办方到展位检查,已构成对参展商的专利侵权警告。
3.2 路二:请求行政调处——有法律效力、效率可控
直接向展会所在地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请求处理。认定侵权成立的,可以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七项还明确,可以责令参展方撤出侵权展品、销毁或封存相应宣传材料、更换或遮盖相应展板。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0 年度专利行政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中,武汉市知识产权局处理的展会"拖拉机"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即裁决责令停止许诺销售。
优势:有法律效力,效率可控——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结案,案件复杂经批准延长一个月,特别复杂可再延长不超过两个月(第三十七条);不收费;侵权人期满既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专利法》第六十五条)。
局限:只管停止侵权,赔偿只能顺带调解,调不成还得另案起诉;涉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被提无效宣告的会中止;对方还可在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 15 日内提起行政诉讼,用程序拖时间。
3.3 路三:民事诉讼——能索赔,也能一并解决展会之外的行为
展期只有几天,正式诉讼赶不上,重点用两项诉前措施:诉前行为保全(《专利法》第七十二条);诉前证据保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可以在起诉前申请保全证据(《专利法》第七十三条、《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上海一中院在 iro 有限公司与吴江振宇纺织电器厂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案〔(2014)沪一中民保字第17号〕中即认为,被控侵权产品在展会展示、申请人难以通过购买方式取得,且展会即将结束,符合"以后难以取得证据"的情形,裁定查封、扣押展会现场展出的被控侵权产品。
优势:效果最彻底——能判赔偿,能把生产、销售等展会之外的行为一并解决,生效判决有既判力和执行力。代价:周期长、成本高,诉前保全要提供担保、审查较严,申请有误还需赔偿对方损失。
3.4 怎么选:三条路并不互斥
展期内急需止损的:先走现场投诉,同时公证取证;
需要一份有法律效力、可强制执行的停止侵权结论的:走行政调处;
要索赔,或者侵权不止于本届展会的:走诉讼。
实务中更常见的是组合:展中现场投诉 + 公证固定证据,展后看对方是否继续侵权,再选行政调处或起诉。还有一点是共通的——发明专利,以及有评价报告支撑的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无论走哪条路都明显更快。而这份功课,只能放在展前做。
结语
展会专利维权,快在流程、赢在准备。展前把权属证明按专利类型备齐,现场把侵权比对表做扎实,维权时按诉求选对路径——你不必等对方先出手,也不必在开展第一天就开始翻材料。展会只有几天,准备要在几天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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