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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从铂镁斯锘照明有限公司案子看现有设计抗辩【至专律所】
    2021/2/9 14:31:06


    一,裁判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二,案件索引

        一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9)粤73民初2284号民事判决

        二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粤民终2628号民事判决

    三,  基本案情

       原告:刘路

       被告:广东省铂镁斯锘照明有限公司

       原告刘路诉称:1. 判铂镁斯锘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半成品及专用模具;2.铂镁斯锘公司赔偿刘路经济损失10万元;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铂镁斯锘公司承担

    被告广东省铂镁斯锘照明有限公司辩称:1,确认有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但不存在制造,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2,被诉侵权产品实施的是现有设计;3,涉案专利价值不高,原告索赔金额过高。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

       被告提交的(2019)粤江五邑第9906号公证书显示,从“开满金旗舰店”的产品页面显示的评价,评价时间为201858日,追评时间为收货后三天。被告主张以该追评中的图片作为现有设计文件,并向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调取了现有设计对比文件相关交易的交易快照。法院认为,淘宝平台允许一些商家通过技术手段,对商品的信息进行调整,但对于卖家的评论信息以及评论信息中上传的图片和视频,无论卖家还是买家均无法更改,买家也仅能通过追加评价的方式更新评价信息。因此,该公证书显示的评价信息的真实性得到确认。该图片的公开时间早于涉案专利的申请日,符合现有设计抗辩的时间要件,所以可作为现有设计抗辩的证据。被诉侵权产品与对比设计仅存在细微差异,通过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应当认定两者近似,被告的现有设计抗辩成立。

    四,裁判结果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一审作出(2019)粤73民初2284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刘路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刘路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粤民终2628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四款规定,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一项技术是否构成现有设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实际存在某种公开行为;2,该公开行为必须在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前完成;3该公开行为足以使公众通过正当途径得知;4,公众应是不特定的人。本案中,法院认为吊灯类产品在整体形状及各部分具体形状及空间布局等方面均具有较多的设计变化,设计空间较大,一般消费者不容易关注到产品的细微差异。而被诉侵权设计与比对设计在整体形状、构成部分及各部分的形状、空间布局等均基本相同,二者之间的区别仅在于灯罩及灯杆的数量,而该区别较产品整体而言属于局部细微差异,对整体视觉效果不能产生实质性影响,因此认定被诉侵权设计与比对设计构成近似,铂镁斯锘公司现有设计抗辩成立。

       在司法践行中,认定现有设计抗辩能否成立不需要考虑能获知外观设计内容的公众的范围和数量,一般会根据公开行为的性质,发生场景,受众特点等因素综合判断不特定公众知晓的外观设计内容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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