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案号(2020)粤73民初478号,原告葛旭嵩诉被告中山市古镇盛坤灯饰配件销售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金波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过程】
在此专利诉讼案件中,原告向法院请求:1.判令盛坤销售部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害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2.判令盛坤销售部赔偿葛旭嵩经济损失及因调查、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公证费、调查取证费、律师费等合理维权费用共计50000元;3.判令盛坤销售部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盛坤销售部答辩:1.盛坤销售部确认实施了销售被诉侵权产品行为,但否认被诉侵权产品由其制造、许诺销售,其也没有库存侵权产品;2.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不相同不近似,不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3.被诉侵权产品外观实施的是现有设计,不构成侵权;4.盛坤销售部没有侵权故意,且被诉侵权产品的售价低廉,葛旭嵩的诉请金额过高。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近似设计,落入本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且盛坤销售部确认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但是关于制造,许诺销售行为,原告方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因此,此案的聚焦点在于盛坤销售部的现有设计抗辩是否成立的问题。盛坤销售部提供了(2020)粤香山第2691号公证书,显示微信号为“wxid_5gpfctrgyubc12”的微信用户朋友圈于2018年6月15日至7月5日期间发布了多款灯饰产品及附有产品宣传、转发、订购等文字内容。该朋友圈图片中公开了被诉侵权产品使用的外观设计!盛坤销售部提交的微信朋友圈图片日期早于涉案专利,经比对,现有设计产品与被诉侵权产品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
【案件结果】
无论葛旭嵩关于盛坤销售部侵犯其涉案专利权的指控是否成立,盛坤销售部均因现有设计抗辩成立而不构成侵权,驳回葛旭嵩的诉讼请求。法院最终认定,薛金波律师主张的现有设计抗辩成立。
【案件分析】
产品是否涉嫌侵害他人外观设计专利权,是以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去判断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在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是否存在实质性差异。本案中二者的区别点在于涉案专利内部有气泡狀纹路而被控侵权产品没有,这属于局部细微差别。但是,此案中薛律师找到了有力现有设计对比文件,此文件出自原告方的微信朋友圈。证明了涉案专利在申请日前已经被该朋友圈内容公开了。
据大数据统计外观设计专利诉讼案件,被告的败诉率高达90%以上。现有设计抗辩抗辩是常用的不侵权抗辩手段之一。关键点在于能否成功找到现有设计的对比文件。因此,在此类诉讼案件中,律师的办案经验,掌握的数据库资料,知晓的挖掘证据的思路和途径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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