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标是企业的重要无形资产,但商标权的获得以核准注册为标志。在实践中,许多企业在提交注册申请后即开始使用该商标,此时商标尚未获准注册,该使用行为可能面临一系列法律风险。
那么,在商标申请注册期间,企业需要使用商标时该怎么做呢?
在使用申请中商标时,一个简单而重要的步骤是,在商标的右上角或右下角清晰标注“TM”标识(Trade Mark的缩写)。此举的核心法律意义与商业目的在于:
对外声明:向公众、合作伙伴及潜在竞争者表明,该标识已被作为商标提交注册申请,主张权利存在,起到警示作用。
划清界限:明确区分于已核准注册的“®”标识,避免构成对消费者的虚假宣传,体现企业的合规意识。
这是一种低成本、高收益的风险提示与权利宣告方式。
这是整个策略的基石,也是最关键的专业动作。在提交申请和投入使用前,务必委托专业机构或利用官方数据库,进行全面的商标近似检索与市场调查,范围包括:
相同/近似商标检索:核查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类别上,是否存在已注册或在先申请的相同或高度近似商标。
在先权利排查:排查是否存在在先的商号(企业名称)、著作权(如美术作品)、肖像权、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等可能构成权利冲突的情形。
只有经过充分检索,评估注册可能性较高后,后续的使用投入才具备基本的法律安全垫。
即使通过检索,在使用上也应讲究策略,控制节奏与规模:
初期谨慎投入:在商标获得《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后,可开始小范围、试探性的使用,例如内部测试、小批量试产、定向招商等。避免在核准注册前,进行全国性、耗资巨大的广告轰炸。
留存完整使用证据:系统性地保存所有商标使用的证据,包括:
时间证据:带有日期的合同、发票、付款凭证。
范围证据:广告宣传材料(实体与网络)、产品包装、展会照片、媒体报道。
影响力证据:销售数据、市场份额证明、所获荣誉。
这些证据在未来可能的异议、无效宣告或商标侵权诉讼中,对于证明商标的持续使用、知名度或“有一定影响”至关重要,甚至可能用于主张“先用权”抗辩。
在某些特定商业场景下,法律提供了缓冲机制:
优先权制度:如果商标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员国首次提出申请后6个月内,又在国内就相同商品/服务提交申请,可以主张优先权,申请日追溯至首次申请日。这为企业在海外参展、布局后回国申请提供了宝贵的“时间盾牌”。
国际注册体系:如有海外业务规划,可通过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基于国内基础申请,便捷地延伸保护至其他成员国,实现国内外申请与使用节奏的协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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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金波
xuejinbo@buqinquan.com
专业履历:薛金波律师系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主任,兼具律师与专利代理师双执业资质,深耕知识产权法律领域十余年,曾担任广州市南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现受聘为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专业能力获司法与行政领域双重认可。
业务领域:知识产权,主要包括专利侵权诉讼、专利行政裁决、专利无效程序等诉讼事务,以及专利侵权分析、专利无效分析、专利自由实施分析等非诉事务,与商标权和著作权相关的知识产权纠纷及商业秘密诉讼等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