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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现有技术抗辩之—江某诉河北A公司侵害发明纠纷
    2021/2/9 14:27:13


    【案件背景】

      原告江某诉被告河北A门窗密封技术有限公司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金波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过程】

       原告向法院请求1A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侵权产品;2A公司承担江某损失人民币10万元整;3A公司承担江某因维权发生的合理费用9000元整;4A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案中A公司确认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了被控侵权产品,但A公司主张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产品不相同,A公司使用的是现有技术,且享有先用权,未侵犯江某的专利权。一审法院认为:一,建安公司提供的先用权证据形成都是在其公司成立之前且证据主体是河北B公司,与本案无关,先用权抗辩不成立。二,建安公司提供的第4535564号专利文献,但该对比文献没有任何信息显示该文献来源于美国专利商标网站数据库,故原审法院不能确认该证据的真实性,现有技术抗辩不成立。二审中,被告提交了新证据美国专利文件C,经比对,被诉涉案专利保护范围的全部技术特征与对比文件C中相应技术特征相同。因此,法院认定A公司提出的现有技术抗辩理由成立。

    【案件结果】

      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江某诉讼请求,承担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用。

    【案件分析】

       本案可谓峰回路转,一审中提供的现有技术抗辩,先用权抗辩都未能被法院采纳,终在二审中找到案件突破口——新的现有设计对比文件C,有力证实了涉案专利是现有技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被诉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全部技术特征,与一项现有技术方案中的相应技术特征相同或无实质性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人实施的技术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现有技术。”

      在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在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能否找到现有技术对比文件往往成为成败关键一笔。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专注于知识产权诉讼案件,执业数十年的专业律师团队及多年专利诉讼案件办案经验,拥有强大的专利检索数据库支持。使得我所能快速,专业响应案件需求,抓住关键力证,力挽狂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