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创新驱动发展的时代,知识产权已成为企业最核心的资产之一。然而,知识产权纠纷往往具有技术性强、时效性要求高、商业信息敏感等特点,传统的诉讼程序有时难以完全满足市场主体对纠纷解决效率与私密性的迫切需求。在此背景下,仲裁作为一种基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争议解决方式,正以其独特优势,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注入新的活力,实现显著的“加法”效应。
近期,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知识产权纠纷仲裁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更为仲裁在知识产权领域的深化应用提供了明确的政策指引与支持。本文将结合该《指导意见》的核心精神,探讨仲裁如何赋能知识产权保护。
仲裁的核心在于“意思自治”,当事人通过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裁决。这一特性与知识产权作为私权的本质高度契合。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正志指出,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权利人有权选择处分自身权利的方式,这使得仲裁天然适用于知识产权许可、转让、侵权赔偿等涉及财产权益分配的纠纷。
具体而言,仲裁为知识产权保护带来的“加法”体现在三大核心优势上:
保密性加法:守护商业命脉
仲裁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裁决书亦不强制公开。这一特性有效避免了在纠纷解决过程中核心技术信息、商业秘密或经营策略的“二次泄露”,对于视信息为生命线的创新主体而言,是保护商誉和维持市场竞争优势的关键。
效率性加法:快速止损,定分止争
知识产权,尤其是技术类产权的价值生命周期短,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失可能迅速扩大。仲裁程序灵活,且《指导意见》鼓励借鉴国际规则中的“临时禁令”、“紧急仲裁员”等措施,能够更快速地作出处置,为权利人提供及时救济,防止损失不可逆地扩大。
终局性与国际化加法:一裁终局,全球通行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避免了冗长的上诉程序,极大缩短了维权周期。更重要的是,仲裁裁决适用《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可在全球170多个国家和地区得到承认和执行。这一优势为中国企业“走出去”提供了强有力的涉外知识产权纠纷解决保障,契合企业国际化发展的战略需求。
《指导意见》的出台,旨在系统性地提升知识产权仲裁的吸引力与公信力,引导创新主体主动选择。其重点从以下方面发力:
提升专业能力,实现“专人专办”与“专案专办”
《指导意见》支持仲裁机构从知识产权审查员、律师、专利代理师、技术专家中选聘仲裁员,并探索构建专门的技术事实认定规则。这意味着,复杂的知识产权纠纷将由既懂法律又懂技术的专业人士审理,确保裁决的专业性与公正性。
扩大适用范围,覆盖知识产权“全生命周期”
除传统合同与侵权纠纷外,《指导意见》鼓励探索在专利开放许可、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等前沿领域引入仲裁,并将仲裁条款嵌入商协会章程和解协议中。中国(深圳)知识产权仲裁中心推行的“信用承诺制”,将单方承诺视为达成仲裁协议,更是显著降低了仲裁门槛,扩大了适用场景。
加强涉外服务,提升中国仲裁国际影响力
《指导意见》要求仲裁机构加强国际交流合作,积极参与涉外知识产权纠纷解决,并发挥WIPO仲裁与调解上海中心等国际平台的作用。这有助于吸引更多权利人选择中国作为仲裁地,提升我国在知识产权国际规则治理中的话语权。
对于企业而言,将仲裁条款预先纳入知识产权合作协议、许可合同乃至公司内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中,是为未来可能发生的纠纷铺设一条高效、可控的解决路径。在面对涉及重大商业秘密、需要快速制止侵权或具有跨国执行需求的纠纷时,仲裁应成为优先考虑的选项。
作为专业的知识产权律师,我们建议企业:
树立前瞻意识:在合同订立阶段即咨询专业律师,设计明确、有效的仲裁条款。
评估纠纷特质:根据纠纷的具体情况(如技术复杂度、保密要求、时效压力等)综合判断是否选择仲裁。
借助专业力量:在仲裁程序中选择在知识产权领域有丰富经验的代理律师和仲裁员,以最大化发挥仲裁的优势。
结语
仲裁以其保密、高效、终局与国际执行的独特价值,正成为知识产权多元化解纷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环。《指导意见》的发布,标志着知识产权仲裁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作为法律从业者,我们应积极引导创新主体认识并善用这一利器,共同为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激发社会创新活力贡献力量。
薛金波
xuejinbo@buqinquan.com
专业履历:薛金波律师系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主任,兼具律师与专利代理师双执业资质,深耕知识产权法律领域十余年,曾担任广州市南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现受聘为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专业能力获司法与行政领域双重认可。
业务领域:知识产权,主要包括专利侵权诉讼、专利行政裁决、专利无效程序等诉讼事务,以及专利侵权分析、专利无效分析、专利自由实施分析等非诉事务,与商标权和著作权相关的知识产权纠纷及商业秘密诉讼等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