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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当“合作伙伴”成为“专利碰瓷者”:从最高法案例看恶意诉讼的边界与代价
    2026/1/28 10:03:43

    在知识产权日益成为核心竞争力的今天,法律赋予的权利有时却被异化为不正当竞争的工具。近期,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则终审判决,为这类打着“维权”旗号、实为“专利碰瓷”的行为划清了法律红线,并确立了更为严厉的“全面赔偿”规则,对市场主体具有深刻的警示意义。


    一、 案情聚焦:从“委托设计”到“恶意诉讼”

    本案涉及一起典型的技术成果归属与权利滥用纠纷。A公司(原代工厂)根据B公司的委托,完成了一项产品设计方案。然而,B公司在合作结束后,竟将该本应归属A公司的设计方案,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此后,B公司在明知该专利权利基础存在重大瑕疵(即其并非真正发明创造者)的情况下,多次基于此专利向A公司及其客户提起侵权诉讼,试图以此打击市场竞争。


    二、 法院裁判:恶意维权的司法认定与责任升级

    最高人民法院在终审中,清晰有力地回应了此案的核心争议:

    1. 行为定性:构成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

      法院认定,B公司明知其不享有涉案设计方案的合法权利,却恶意将其申请为专利并据此多次提起诉讼,其主观上并非出于正当维权目的,而是意图利用司法程序干扰、打击A公司的正常经营,损害其商誉。该行为已构成恶意诉讼,属于权利滥用,严重违背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

    2. 责任突破:确立“全面赔偿原则”

      本案判决的最大亮点在于,其首次在司法实践中明确,因恶意诉讼给受害方造成的损失,不仅包括为应对诉讼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等直接经济损失,还应涵盖因诉讼导致的、受害方为规避风险而主动放弃的商业机会损失以及合理的预期利益损失。

      这一裁判规则,打破了以往主要赔偿直接成本的局限,将赔偿范围扩展至间接损失,更加全面地弥补了受害方因不当诉讼所遭受的经营损害,显著提高了恶意诉讼的违法成本。最终,法院判决B公司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0万元。


    三、 律师视角:对企业经营与风险防控的启示

    此案判决为企业,尤其是设计方、代工厂等受托方,以及所有市场参与者敲响了警钟:

    1. 对委托方/权利主张方的警示

      • 权利边界:知识产权是保护创新成果的“盾”,而非进行市场打压的“矛”。利用瑕疵权利或虚构权利发起诉讼,一旦被认定为恶意,将面临高额赔偿与商誉贬损的双重打击。

      • 诚信底线:商业合作应遵循诚信原则。将合作伙伴的技术成果据为己有并反诉侵权,不仅是法律风险极高的行为,更是对商业伦理的根本背离。


    2. 对设计方/制造方的建议

      • 权属约定前置:在委托开发、加工承揽等合作伊始,就必须通过书面合同清晰界定技术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这是预防后续纠纷最根本的防线。

      • 证据系统保全:妥善保管设计草图、沟通记录、方案修改版本、付款凭证等能证明创作过程和权利来源的全部证据。

      • 积极理性应诉:面对恶意诉讼,应积极应诉而非妥协。可针对涉案专利及时提起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从根本上瓦解其权利基础;同时,可依据本案确立的规则,反向主张因恶意诉讼造成的全面损失。


    3. 对行业生态的深远影响

      最高法院通过本案传递出明确的司法导向:司法程序绝不容许被滥用为商业竞争的工具。这一判决有助于遏制“专利碰瓷”、“垃圾专利诉讼”等乱象,净化创新环境,引导企业将资源投向真正的研发创新与良性竞争,而非歪门邪道的诉讼博弈。


    结语

    最高法的这一判决,不仅是个案公正的体现,更是对知识产权诉讼生态的一次重要矫正。它重申了一个基本原则:法律保护的是真实的创新与正当的权利,任何试图将知识产权制度异化为恶意竞争武器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对于企业而言,筑牢自身的知识产权合规与管理体系,尊重他人的智力成果,方是在市场竞争中行稳致远的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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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薛金波

    xuejinbo@buqinquan.com


    专业履历薛金波律师系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主任,兼具律师与专利代理师双执业资质,深耕知识产权法律领域十余年,曾担任广州市南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现受聘为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专业能力获司法与行政领域双重认可。


    业务领域知识产权,主要包括专利侵权诉讼、专利行政裁决、专利无效程序等诉讼事务,以及专利侵权分析、专利无效分析、专利自由实施分析等非诉事务,与商标权和著作权相关的知识产权纠纷及商业秘密诉讼等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