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品牌战略与知识产权布局中,商标的注册与保护居于核心地位。然而,并非所有标识都能顺利获得商标法的保护,其关键在于是否具备 “显著性” 。显著性,又称“区别性”,是商标的灵魂所在,是商标能够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根本属性。本文将从法律实务角度,解析判定商标显著性的核心标准与常见情形。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其根本目的在于确保商标能够实现其基本功能——标识来源、区分不同经营者。一个缺乏显著性的标识,无法使相关公众将其与特定的商品或服务提供者相联系,从而丧失了商标存在的意义,也无法获得独占性的注册保护。
商标的显著性并非一成不变,而是存在于一个强弱光谱之中,主要可分为两类:
固有显著性(先天显著性)
指标识本身因其独创性或任意性,天然具备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能力。根据显著性强弱,通常排序如下:
强显著性:臆造商标。由经营者独创、无既定含义的标识(如“Kodak”柯达)。因其独一无二,法律保护力度最强。
较强显著性:任意商标。将现有词汇用于与其含义无关的商品上(如在电脑上使用“苹果”商标)。
一般显著性:暗示性商标。以暗示、隐喻的方式描述商品特点,需要消费者稍加联想(如“飘柔”洗发水)。
弱显著性:此类标识通常难以注册,需具体情况分析。
获得显著性(后天显著性)
指本身缺乏固有显著性的标识(尤其是描述性标志),经过长期、广泛、规范的商业使用,在相关公众中建立了稳定的认知,能够指向特定来源,从而“后天”获得了显著性。最典型的例子是将描述商品质量的“优盘”通过使用,使其在移动存储设备领域获得了商标意义。《商标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描述性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主张获得显著性,需要提供大量、连续的使用证据,如销售合同、广告宣传、市场排名、荣誉奖项等,证明其已通过使用建立了“第二含义”。
根据《商标法》第十一条,下列标志通常因缺乏固有显著性而不予注册:
通用名称、图形、型号。如将“单车”用于自行车商品,直接表示了商品的通用名称。
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例如,“纯净”用于矿泉水,“ Wool”用于羊毛衫,“ 快速”用于快递服务。这些描述性词汇是行业公用词汇,不应被垄断。
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这是一个兜底条款,在实践中常见情形包括:
过于简单的线条、几何图形。
单一颜色(除非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
过于复杂或不易识别的图案。
常见的广告宣传用语或口号(如“追求卓越”),除非经使用获得极强识别性。
行业通用的包装、装潢样式。
商标创设阶段:追求“强显著性”。在品牌命名与设计之初,应优先考虑臆造性、任意性词汇或图形,避免使用行业通用语或直接描述产品特性的词汇,从源头构建强大的法律保护壁垒。
商标使用阶段:规范与积累证据。对于已投入使用的、显著性较弱的标识,务必规范使用、突出标识,并系统性保留所有使用证据,包括带时间戳的广告、合同、发票、媒体报道、消费者认知调查报告等,为可能面临的驳回或异议程序储备“弹药”。
注册申请阶段:专业检索与风险评估。在提交申请前,进行全面的商标检索,不仅检索相同近似商标,也应对目标商标的“显著性风险”进行专业评估,预判审查意见,提前规划应对策略(如提交使用证据或准备驳回复审)。
结语
商标显著性的判定,是法律理论与商业实践的结合,既需理解抽象的法律原则,也需把握具体的审查尺度与司法风向。一个具有强大显著性的商标,不仅是市场成功的利器,更是构筑企业无形资产护城河的基石。企业在进行商标布局时,应将其作为首要考量因素,必要时寻求专业知识产权律师的协助,进行精准的评估与规划,以规避风险,实现品牌价值的最大化保护。
薛金波
xuejinbo@buqinquan.com
专业履历:薛金波律师系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主任,兼具律师与专利代理师双执业资质,深耕知识产权法律领域十余年,曾担任广州市南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现受聘为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专业能力获司法与行政领域双重认可。
业务领域:知识产权,主要包括专利侵权诉讼、专利行政裁决、专利无效程序等诉讼事务,以及专利侵权分析、专利无效分析、专利自由实施分析等非诉事务,与商标权和著作权相关的知识产权纠纷及商业秘密诉讼等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