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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法明确:贴牌委托方并非当然的“制造者”——专利侵权中的责任认定新趋势
    2026/1/22 13:36:44

    在制造业广泛采用的“贴牌生产”(OEM/ODM)模式中,若产品涉嫌侵犯他人专利权,一个核心法律争议始终存在:委托生产并贴上自家商标的品牌方,是否应被认定为专利法意义上的“制造者”,从而与生产厂家承担共同的侵权责任? 这一问题直接关系到品牌方(商标权人)的责任边界与商业模式的合规安全。近期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通过一系列裁判,逐步澄清了司法实践的认定标准,为我们提供了清晰的指引。


    一、核心争议:商标标识是否等同于制造者身份?

    传统观点中存在一种“严格责任”倾向,即认为产品上标注了谁的商标,谁就是法律意义上的生产者,应对产品引发的全部侵权问题负责。这种观点主要源于《产品质量法》及消费者标识信赖理论。

    然而,在专利侵权领域,最高人民法院已明确摒弃这种“以标定责”的简单化处理。专利法保护的客体是技术方案,其侵权判定的核心在于对制造行为的实质性审查。将委托贴牌方直接等同于制造者,不仅可能不适当地扩大其责任,也与专利法旨在规制实施专利技术方案行为的立法本意存在偏差。


    二、司法定调:以“技术贡献”与“控制力”为核心的实质判断

    最高人民法院在多起典型案例中(如(2019)最高法知民终79号等)确立了裁判规则:认定贴牌委托方是否为“制造者”,关键在于审查其对“专利技术方案”的实现是否产生了实质性的控制、指导或贡献,而非仅仅看商标归属。

    法院在个案中主要综合考量以下因素进行精细化判断:

    1. 主观意图与技术指定:委托方是否明确提供了或指定了具体的、可落入他人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技术方案、设计图纸或关键部件。如果侵权技术方案直接来源于委托方的要求,则其构成“制造”行为的意图明显。


    2. 客观行为的深度与主导性:委托方对产品技术特征的形成过程的参与和控制程度。

      • 深度参与型:委托方不仅提供商标,还提供了完整的产品技术方案、详细规格、乃至核心专利部件,对最终产品的技术特征具有决定性作用。此时,其与加工方构成事实上的共同制造者。


      • 浅层委托型:委托方仅提出功能、性能、型号等一般性要求,产品的具体技术实现路径完全由加工方自主决定和完成。此时,委托方更可能被认定为后续的销售者。



    3. 利益归属与外部表征:虽然商标标识不再是决定性因素,但产品以委托方品牌对外销售、宣传,并由其获得主要商业利润的事实,仍然是法院综合判断其角色和过错程度的考量因素之一。



    三、不同裁判观点的法理辨析

    司法实践中观点的演进,反映了法律适用的精细化:

    • “严格责任”观点:侧重于市场秩序与消费者保护,但可能与专利法侧重技术行为规制的特性衔接不够紧密,可能导致责任范围过宽。


    • “区分责任”观点(当前主流):严格遵循专利法原理,区分“物理加工”与“法律意义上的制造”。委托方仅在其实质性地参与并决定了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的“再现”时,才承担制造者责任;否则,其责任应限于流通环节(如销售、许诺销售),并可依法主张“合法来源”抗辩以免除赔偿责任。该观点更符合公平原则和商业实践。


    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明确支持“区分责任”观点,强调必须根据个案证据,查明委托方在技术方案形成中的实际作用,进行实质性判断。


    四、企业合规建议:风险防控的四大要点

    对于采取贴牌模式的企业,为有效预防专利侵权风险并明确责任,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1. 强化技术尽职调查:在委托生产前,对拟采用或指定的技术方案进行专利侵权风险排查(FTO分析),尤其是对自身提供的设计部分。


    2. 完善委托合同设计:合同条款是划分责任的核心依据。务必明确:

      • 知识产权担保条款:要求加工方承诺其执行的生产活动不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


      • 责任分配与追偿条款:清晰约定若发生侵权,由过错方(提供侵权技术方案的一方)承担最终赔偿责任,并明确追偿机制。


      • 技术来源披露义务:要求加工方备案其拟采用的工艺、技术及部件来源。



    3. 规范委托行为边界:评估自身技术能力。若无专利布局优势,应谨慎提供具体技术方案,可转向“功能需求描述”,将具体技术实现责任明确归于加工方。


    4. 注重全程证据留存:系统保存委托合同、技术沟通记录、邮件、图纸、付款凭证等全过程文件,以备在纠纷中证明自身实际角色,有效主张权利或进行抗辩。


    最高法的司法导向已经明确: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贴牌”委托方的商标权人身份,并不自动使其成为“制造者”。法律责任的划定,正回归到对技术方案实施行为的实质性审查轨道上。对于企业而言,理解这一裁判逻辑,通过严谨的合同管理和前置的合规审查,精准界定与合作方的权责界限,是规避知识产权风险、保障商业模式稳健运行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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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薛金波

    xuejinbo@buqinquan.com


    专业履历薛金波律师系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主任,兼具律师与专利代理师双执业资质,深耕知识产权法律领域十余年,曾担任广州市南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现受聘为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专业能力获司法与行政领域双重认可。


    业务领域知识产权,主要包括专利侵权诉讼、专利行政裁决、专利无效程序等诉讼事务,以及专利侵权分析、专利无效分析、专利自由实施分析等非诉事务,与商标权和著作权相关的知识产权纠纷及商业秘密诉讼等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