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中,直接实施复制、生产、销售等行为的主体固然是首要追责对象。然而,在复杂的商业链条中,大量侵权行为的发生与扩散,往往离不开第三人——即非直接实施侵权,但为其提供便利、帮助或从中获益的经营主体——的参与。如何认定这些第三人的法律责任,尤其是其主观上“明知”或“应知”侵权的状态,成为司法实践中的关键与难点。本文旨在解析这一认定标准,为市场主体厘清合规边界。
一、法律依据:为何第三人需承担责任?
我国法律体系明确规定了特定条件下,第三人需为其“知道”侵权行为而仍提供帮助或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行为承担责任。核心法律依据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适用解释:此条是网络环境下第三人责任的经典规定。它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如电商平台、内容分享平台)设定了“通知-必要措施”的义务。若在收到合格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则法律推定其自收到通知之时起“应知”侵权存在,需对损害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帮助侵权】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适用解释:此条款明确了商标领域的“帮助侵权”。其中“故意”即为主观要件,涵盖了“明知”和“应知”两种状态。为侵权活动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经营场所、网络平台服务等,均可能构成“提供便利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条文,进一步细化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应知”的判断因素,如对侵权内容的主动推荐、编辑、修改,从侵权行为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等。
二、“明知”与“应知”的认定标准
在司法实践中,对第三人主观状态的认定并非依赖其自认,而是通过客观证据和行为进行综合推断。
“明知”的认定:通常指有直接、明确的证据证明第三人确实知晓侵权行为的存在。例如:
权利人曾向其发送过内容明确、证据充分的侵权警告函或律师函;
行政机关已就同一侵权行为对其作出过处罚或告诫;
其与直接侵权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如关联公司),信息流通顺畅。
“应知”的认定(更具普遍性):指根据第三人的身份、专业能力、商业模式以及当时的客观情况,其应当注意到侵权行为的存在,但因未尽到合理审慎义务而未能发现。法院考量的因素包括:
第三人的性质与注意义务:例如,专业的大型电商平台、品牌代理商,相较于个人卖家,负有更高的知识产权审查注意义务。
侵权信息的明显程度:若侵权事实如同“红旗”一样显而易见(即“红旗原则”),例如,销售的商品使用了与知名商标高度近似的标识且价格畸低,或传播的内容带有明显他人版权标识,则可以定第三人“应知”。
是否从侵权中直接获利:如果第三人的商业模式主要依赖于侵权内容或商品获取流量、广告收入或佣金,则其有动机和义务采取更积极的过滤、审查措施。
是否采取了合理的预防措施:第三人是否建立了符合行业惯例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如侵权投诉通道、关键词过滤系统)并有效执行,是判断其是否尽到注意义务的重要依据。
三、典型商业场景与风险提示
电商平台/社交平台经营者:在收到权利人合格通知后未及时下架侵权链接;或对平台内长期、反复、大规模的侵权现象采取“鸵鸟政策”,未建立有效治理机制,可能被认定为“应知”。
实体市场管理者/展会主办方:对市场内或展会上公开、持续的售假行为视而不见,未履行必要的管理责任,可能构成“为侵权提供便利条件”。
广告推广/支付结算服务商:在明知或应知广告内容、所推广的商品或交易涉嫌侵权的情况下,仍为其提供广告投放、流量支持或支付接口服务。
云服务器/网络存储服务商:在业务模式中,若其服务并非纯粹的“技术中立”,而是对存储内容进行了分类、推荐或从特定侵权内容中直接获益,则可能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
四、给企业的合规建议
建立内部知识产权风险管控制度:根据自身业务模式,制定并公示知识产权保护规则,设立便捷的侵权投诉渠道。
履行“通知-处置”义务:在收到合格侵权通知后,务必启动内部流程,迅速核实并采取必要措施(如下架、断开链接)。
进行必要的事前审查与监控:对于合作方、入驻商家、上传内容等,依据其风险等级进行适当审查,并对平台或市场内显而易见的侵权迹象保持警觉,主动排查。
保留履职证据:妥善保存所有侵权通知、处理决定、内部审查记录等,以证明自身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明知”或“应知”的认定,实质上是法律在保护知识产权与促进商业自由之间划出的一道平衡线。对于置身于商业生态中的各类主体而言,被动等待投诉已非万全之策,主动建立并执行与自身角色相匹配的知识产权合规体系,才是规避法律风险、实现稳健经营的必由之路。当面临相关纠纷时,及时寻求专业知识产权律师的帮助,对行为性质进行精准预判,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