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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业诋毁的四大构成要件:企业不可不知的法律红线
    2025/11/12 9:53:44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企业声誉是历经多年苦心经营的“金字招牌”,是其最核心的无形资产之一。然而,竞争对手或其他主体通过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试图抹黑商誉的行为时有发生,这种行为在法律上被称为“商业诋毁”。一旦构成,诋毁方将承担严重的法律责任。


    那么,何种行为会跨越正当竞争的边界,构成法律所禁止的商业诋毁?本文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规定,为您深入剖析商业诋毁的四大核心构成要件,帮助企业明晰法律红线,做到合规经营,有效维权。


    要件一:行为主体具有特定性,存在于竞争者之间

    商业诋毁并非泛指任何人对企业的负面评价,其行为主体具有相对的特定性。


    主要主体:竞争者。最常见的诋毁主体是与被诋毁者存在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其他经营者。其诋毁行为的根本目的,在于削弱竞争对手的竞争能力,从而为自己谋取不正当的竞争优势。


    其他可能主体:在实践中,除竞争者外,其他主体如媒体、行业协会、甚至个人,如果与经营者合谋,或者其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客观上损害了特定经营者的商誉并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也可能被认定为共同侵权人,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关键点:商业诋毁规制的核心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行为是否发生于竞争关系之中,或是否足以影响市场竞争格局,是首要的判断因素。


    要件二: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过失的过错

    法律追究行为人的责任,通常要求其主观上存在过错。对于商业诋毁,行为人的心理状态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重大过失。


    故意:这是最典型的情形。行为人明知其陈述的信息是虚假的,或明知其发表的评论是毫无根据的贬损,但仍然为了损害竞争对手的商誉而进行编造或传播。例如,恶意编造竞争对手产品存在严重质量缺陷的谣言并大肆宣传。


    过失:行为人虽然并非故意诋毁,但对其发布的信息是否真实未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例如,作为行业内的专业媒体,在未对信息来源进行基本核实的情况下,就转载或报道明显可能对某企业商誉造成损害的虚假信息,此种重大过失也可能构成商业诋毁。


    关键点:如果信息发布者能够证明其已经尽到了审慎的注意义务,有合理理由相信其所言为真(如依据已公开的、权威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判决进行客观陈述),则通常不认为其具有过错。


    要件三:行为人实施了编造、传播虚假或误导性信息的行为

    这是商业诋毁的客观行为表现,也是整个行为的核心。此要件包含两层含义:


    信息内容必须是“虚假”或“误导性”的。


    虚假信息:指完全凭空捏造、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的信息。例如,宣称某餐饮企业使用“地沟油”,而实际上并无此事。


    误导性信息:此类信息更为隐蔽和复杂。它可能基于部分事实,但通过断章取义、模糊语境、不当对比等方式,使公众产生错误认知。例如,仅截取某产品一次个别的、已解决的客户投诉进行放大渲染,暗示其整体质量低劣;或者在进行不科学的对比试验后,得出贬低竞争对手产品的结论。


    行为方式包括“编造”和“传播”。


    编造:自己是虚假信息的源头。


    传播:即便是二手信息的传播者,如果明知或应知信息为虚假仍加以扩散,同样构成侵权。在社交媒体时代,不经核实的转发也可能带来法律风险。


    关键点:真实性抗辩是行为人的主要免责事由。如果行为人能够证明其所陈述的内容基本真实,则一般不构成商业诋毁。正当的、基于事实的批评评价与商业诋毁有本质区别。


    要件四:行为造成了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后果

    该要件要求诋毁行为必须实际产生了损害后果,或者具有足以造成损害的现实可能性。


    损害对象:直接损害的是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即我们常说的“商誉”。这是一种社会评价,可以体现为客户信任度、市场口碑等。


    损害后果的表现:损害后果可以是具体的,如订单量骤减、合作伙伴解约、股价下跌等;也可以是抽象的,即只要虚假信息在相关公众中传播,即可推定商誉受损的现实危险性已经发生,而不必等待实际经济损失的出现。


    关键点:在诉讼中,原告(被诋毁方)需要对该损害后果或其可能性承担初步的举证责任。


    结语与律师建议

    综上所述,商业诋毁的四大要件环环相扣,共同构成了认定该行为的法律标准。对于企业而言,明晰这一红线具有双重意义:


    对内:加强合规风控。在市场宣传、产品对比、广告投放及公关发言中,务必确保所有信息的准确性与客观性,避免使用未经证实或具有误导性的表述,筑牢防火墙,防范于未然。


    对外:果断依法维权。一旦遭遇他人诋毁,应沉着应对,第一时间做好证据固定(如公证保全诋毁言论),并及时寻求专业知识产权律师的帮助,通过发送律师函、提起民事诉讼甚至刑事控告等方式,坚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让违法者付出代价。


    商业竞争,应是君子之争,重在产品与服务的实力比拼。任何试图通过诋毁他人商誉换取优势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并为市场道德所不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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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薛金波

    xuejinbo@buqinquan.com


    专业履历薛金波律师系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主任,兼具律师与专利代理师双执业资质,深耕知识产权法律领域十余年,曾担任广州市南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现受聘为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专业能力获司法与行政领域双重认可。


    业务领域知识产权,主要包括专利侵权诉讼、专利行政裁决、专利无效程序等诉讼事务,以及专利侵权分析、专利无效分析、专利自由实施分析等非诉事务,与商标权和著作权相关的知识产权纠纷及商业秘密诉讼等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