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业活动中,不少经营者会默认 “只要商标是自己注册的,使用时就绝对安全”,甚至认为 “拿到商标注册证就等于拿到‘免侵权金牌’”。但在知识产权司法实践中,“自有商标侵权” 的案例并不少见。看似 “专属” 的商标,为何会触碰侵权红线?这背后藏着容易被忽视的法律边界,需要每一位市场主体警惕。
很多人对 “自有商标” 的认知存在误区:认为只要经过商标局核准注册,使用时就无需受限。但事实上,商标权的行使需遵守法律规定,即便持有注册证,若存在以下情形,仍可能构成侵权。
第一种常见情形是商标标识与他人在先商标近似或相同,易导致消费者混淆。例如,甲公司注册了文字商标 “谷粒香”,核定使用在 “大米” 商品上;随后乙公司自行注册 “谷立香” 商标(将 “粒” 改为 “立”),同样用于大米销售。从字形上看,“粒” 与 “立” 仅一笔之差,读音完全一致,普通消费者在选购时极易误认两者为同一品牌。最终法院认定,乙公司的 “谷立香” 商标虽为自有注册,但因与甲公司的 “谷粒香” 构成近似商标,且使用在相同商品上,构成商标侵权。类似的,图形商标若核心构图(如主体图案、色彩搭配)高度相似,即便细节有差异,也可能被认定为侵权。
第二种情形是侵犯他人在先权利,这是最容易被忽视的 “隐形雷区”。商标权并非 “万能权利”,若自有商标的标识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姓名权、肖像权等在先合法权利,即便商标已注册,使用时仍会构成侵权。比如,某个体工商户为推广奶茶店,将一幅网络热门插画(作者为丙)稍作修改,注册为图形商标并用于店铺招牌、包装。尽管商标已核准,但作者丙发现后起诉,法院认定该商标标识侵犯了其著作权,个体户需停止使用商标并赔偿损失。此外,用知名人物的姓名、艺名进行 “变形化” 注册(如将 “某冰冰” 改为 “某冰兵”),若容易引发公众联想,也可能侵犯姓名权。
第三种情形是超出商标核定使用范围使用。商标注册时会明确 “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依据《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经营者若将自有商标用于未核定的类别,且该类别已存在他人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就可能构成侵权。例如,丁公司注册 “星途” 商标,核定使用在 “计算机软件” 类别;后来丁公司将 “星途” 用于 “汽车” 销售,而 “汽车” 类别中,戊公司已注册 “星途” 商标。此时丁公司虽持有 “星途” 商标,但超出核定范围使用,仍构成对戊公司的商标侵权。
不少经营者认为 “自有商标侵权顶多是换个商标”,但实际上,商标侵权的法律后果会对企业经营造成多重冲击。
从民事责任来看,侵权方需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通常依据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获利或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计算,情节严重时还可能被判处惩罚性赔偿。例如,某电商公司因使用自有近似商标侵权,法院最终判决其赔偿权利人 200 万元,同时需下架所有侵权商品,导致店铺营收锐减。
从行政责任来看,市场监管部门可责令侵权方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工具,并处以罚款;若侵权情节严重,甚至可能被吊销营业执照。
从商标权本身来看,若自有商标因侵犯在先权利被起诉,该商标可能被商标局宣告无效或撤销,意味着经营者此前为商标注册、推广投入的成本(如设计费、广告费)全部白费,还可能因品牌停用导致客户流失。
要避免 “自有商标侵权” 的风险,经营者无需过度焦虑,只需在商标使用全流程中做好合规管理:
第一步,注册前做好全面查询。在申请商标前,通过商标局官网的 “商标网上查询系统”,查询是否存在相同或近似的在先商标;同时核查商标标识是否涉及他人著作权、姓名权等,必要时委托专业知识产权机构进行深度检索,从源头降低侵权风险。
第二步,严格按核定范围使用。使用商标时,不得超出注册证上载明的商品或服务类别;若需在其他类别使用,应先申请该类别的商标注册,待核准后再使用。
第三步,关注商标标识的原创性。设计自有商标时,避免抄袭他人作品(如插画、字体、logo),若需使用他人元素,务必获得权利人的书面授权;同时避免使用知名人物、地名等易引发权利争议的标识。
第四步,定期监测商标状态。定期查询自有商标的法律状态,同时监测市场上是否有他人使用近似商标;若发现自身商标可能侵权,及时停止使用并调整,必要时咨询律师制定应对方案。
“自有商标” 并非侵权的 “保护伞”,商标权的核心在于 “合规使用” 而非 “持有注册证”。在知识产权保护日益严格的今天,经营者不仅要重视商标注册,更要理解商标使用的法律边界 —— 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才能让自己的商标真正成为企业发展的 “护城河”,而非引发纠纷的 “导火索”。只有将合规意识融入商标使用的每一个环节,才能在商业竞争中避免侵权风险,实现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