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制度的核心在于通过 “以公开换保护” 的机制平衡创新激励与技术传播。等同原则作为专利侵权判定中的重要规则,旨在防止侵权人通过细微改动规避字面侵权责任,但其适用必须受到严格限制,否则将破坏权利要求的公示效力,不当扩张专利权保护范围。本文基于中国现行法律框架,从知识产权视角系统分析专利等同侵权适用的主要限制原则,所有案例均采用脱敏处理。
一、捐献原则:权利要求未记载技术方案的排除
捐献原则构成对等同侵权认定的第一道限制屏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纠纷案件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仅在说明书或附图中描述而未纳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权利人不得在侵权诉讼中通过等同原则主张保护。这一原则体现了专利法 “以公开换保护” 的本质要求,即专利权人只能获得其在权利要求中明确主张的保护范围。
在某 “电动绿篱机” 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中,专利权人在说明书中同时提及电机驱动和燃油发动机驱动两种技术方案,但权利要求书仅限定为 “电机驱动”。被控侵权产品采用燃油发动机驱动,专利权人主张构成等同侵权。法院审理认为,说明书已明确公开两种驱动方式的区别,且专利主题名称强调 “电动” 特性,专利权人在申请时未将燃油驱动方案纳入权利要求,应视为将该技术方案捐献给社会公众。最终法院适用捐献原则,认定被控技术未落入保护范围。这一案例清晰表明,权利要求书如同技术方案的 “地图边界”,未标注的区域即便在说明书中提及,也不属于专利权的 “领地”。
实践中,捐献原则的适用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该技术方案在说明书或附图中被清晰公开;二是该方案未被写入任何一项权利要求。判断标准应以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专利文件后的理解为准,避免专利权人通过等同原则 “事后扩张” 保护范围。
二、禁止反悔原则:专利审批中的承诺约束
禁止反悔原则是限制等同侵权适用的另一重要机制,其核心要义是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或无效程序中通过修改权利要求或陈述意见所放弃的技术方案,不得在后续侵权诉讼中通过等同原则重新纳入保护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纠纷案件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对此作出明确规定,旨在维护专利审批程序的严肃性和公信力。
在某化工领域专利侵权纠纷中,专利权人在审查阶段针对审查员指出的创造性缺陷,主动修改权利要求,将 “催化剂重量百分比” 限定为 “5%-10%”,并在意见陈述中明确表示 “低于 5% 将无法实现预期催化效果”。侵权诉讼中,被控产品使用 4.5% 的催化剂比例,专利权人主张构成等同侵权。法院经审理认定,专利权人在审批阶段已明确放弃 “低于 5% 催化剂比例” 的技术方案,根据禁止反悔原则,其在诉讼中不得反悔主张等同,故判定该技术特征不构成等同。
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需把握 “一致性” 标准,即专利审批阶段的修改或陈述与诉讼中的等同主张存在矛盾。该原则体现了 “禁反言” 的公平理念,防止专利权人利用审批与诉讼的信息不对称获取不当利益,同时保障社会公众对专利审查档案的信赖利益。
三、现有技术抗辩:公共领域技术的自由空间
现有技术抗辩为被控侵权人提供了阻断等同侵权认定的法定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属于现有技术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这一规定在等同侵权判定中具有 “优先效力”,即使被控技术落入专利权利要求的等同范围,只要其与现有技术实质相同,仍不构成侵权。
在某机械结构专利侵权案中,专利权人主张被控产品的 “偏心轮传动机构” 与专利权利要求的 “凸轮传动机构” 构成等同。被控侵权人提出现有技术抗辩,提交证据证明在专利申请日前,行业内已公开使用与被控产品完全相同的偏心轮结构。法院委托技术鉴定后认定,被控技术方案与申请日前公开的现有技术无实质性差异,故适用现有技术抗辩,驳回专利权人的等同侵权主张。
现有技术抗辩的适用需注意时间节点和技术对比标准:现有技术必须是专利申请日以前已公开的技术;对比对象应为被控侵权技术与现有技术,而非被控技术与专利技术。这一原则划定了专利权保护与公共领域自由利用的边界,确保等同原则不会将已有技术纳入专利独占范围。
四、公知常识与权利要求明确性的限制
权利要求的明确性要求和公知常识的界定,构成对等同侵权认定的实质性限制。根据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要求的记载,结合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对说明书及附图的理解确定保护范围。如果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被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视为公知常识,则等同认定需更为严格。
在某通信设备专利侵权纠纷中,权利要求限定 “信号放大模块采用特定滤波结构”。被控产品采用常规 RC 滤波电路,专利权人主张构成等同。法院审理认为,涉案专利申请日时,RC 滤波电路已属于通信领域的公知常识,且专利说明书未对该滤波结构的创新性作出特别说明。被控产品使用的常规技术手段未超出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故不构成等同特征。
实践中,法院通常结合技术手册、教科书、行业标准等公知文献,判断技术特征是否属于公知常识。对于由公知常识构成的技术特征,等同替换的认定门槛显著提高,一般要求被控特征需具有非显而易见的技术效果,否则不应认定为等同。
五、司法实践中的动态平衡与价值考量
最高人民法院在近年司法实践中不断细化等同侵权的限制规则,体现了 “严格保护” 与 “防止滥用” 并重的司法导向。在(2021)最高法知民终 192 号判决中,法院强调 “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既要严格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又要维护权利要求书的公示作用和社会公众对专利文件的信赖”。该判决通过对专利主题名称 “电动绿篱机” 的严格解释,将驱动方式限定为电机驱动,排除了燃油驱动方式的等同可能性,彰显了权利要求整体解释的重要性。
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判断等同侵权时通常综合考虑以下因素:技术特征的替换是否属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无需创造性劳动就能想到的方式;替换后技术手段、功能和效果是否基本相同;专利权利要求的撰写是否存在不合理的限缩或扩张;以及对行业技术发展和竞争秩序的潜在影响。这些考量确保等同原则的适用始终服务于专利法 “保护创新、促进科技进步” 的立法目的。
结语:构建合理的专利保护边界
等同原则的限制体系是专利制度精巧设计的集中体现,通过捐献原则维护权利要求的公示价值,借助禁止反悔原则确保审批程序的诚信,依靠现有技术抗辩守护公共领域,结合公知常识判断防止权利滥用。这些限制共同构成了动态平衡的 “防护网”,既避免侵权人规避法律,又防止专利权扩张至不合理范围。
对于企业而言,理解等同侵权的限制规则具有重要实务价值:在专利申请阶段应精准撰写权利要求,避免不必要的技术捐献;在审批过程中谨慎作出意见陈述,防止后续权利受限;在生产经营中注重现有技术检索,建立完善的侵权风险防控体系。只有在清晰的规则框架下,才能充分发挥专利制度激励创新的核心功能,实现专利权人与社会公众的利益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