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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文读懂|外观设计专利与被诉侵权设计的实质性差异怎么认?​​
    2025/9/1 16:16:08

    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中,“是否存在实质性差异” 是判断侵权是否成立的核心门槛 —— 若两者存在实质性差异,侵权指控便不成立;反之,则可能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但 “实质性差异” 并非凭直观感受判断,而是有明确的法律逻辑与认定标准。今天就从法律原则、具体维度和实务建议三方面,带大家搞懂这个关键问题。


    先明确:法律上的 “实质性差异” 到底是什么?

    根据《专利法》及《专利审查指南》,“实质性差异” 的核心是:

    被诉侵权设计与专利设计相比,在整体视觉效果上给 “一般消费者” 带来了 “清晰可区分” 的印象,且这种差异不是局部细微改动,而是足以影响整体判断的关键区别。

    简单说,就是当你(作为普通消费者)在正常购买、使用产品时,能一眼看出两款产品 “长得不一样”,且这种 “不一样” 不是诸如 “按钮多一个小孔”“边缘倒角略尖一点” 这类小细节,而是整体造型、核心设计等关键部分的区别 —— 这就可能构成法律上的实质性差异。

    需要特别注意:实质性差异的判断,不看设计师的 “创作思路”,也不看产品的内部结构或功能原理,只看 “产品外观给消费者的视觉感受”。比如两款台灯,哪怕内部电路完全不同,只要外观给人的整体印象相似,就可能不构成实质性差异;反之,若外观整体风格差异明显,即使功能相同,也可能被认定为存在实质性差异。


    认定实质性差异的 2 个核心原则:别踩 “想当然” 的坑

    判断是否存在实质性差异,有两个不能绕开的核心原则,也是实务中最容易产生误解的地方:

    原则 1:“整体观察、综合判断”—— 不纠结细节,看 “整体印象”

    法律判断的第一步,是先抛开产品的局部小差异,看两款设计的 “整体视觉效果” 是否相近。这是因为普通消费者买东西时,通常先看 “整体好不好看、符不符合预期风格”,而非盯着某个细微处反复对比。

    举个例子:两款模块化收纳盒,专利设计是 “三层抽拉式,整体呈圆角长方体,正面有横向条纹装饰”;被诉侵权设计是 “三层抽拉式,整体呈直角长方体,正面有纵向条纹装饰”。这里的 “圆角 vs 直角”“横向条纹 vs 纵向条纹”,会让整体造型和视觉风格产生明显区别 —— 普通消费者一眼能看出 “一个圆润、一个硬朗”,这种整体印象的差异,就可能被认定为实质性差异。

    反之,若两款收纳盒整体都是 “圆角长方体 + 横向条纹”,只是被诉设计的抽拉把手比专利设计宽了 2 毫米,这种局部细微差异,就不足以构成实质性差异,因为整体视觉印象没被改变。

    原则 2:“一般消费者视角”—— 别用 “专家眼光” 挑毛病

    判断主体不是专利审查员、设计师,而是 “该类产品的普通消费者”。什么是 “一般消费者”?简单说就是:

    知道这类产品的常见用法(比如知道折叠椅怎么打开、保温杯怎么用);

    见过市面上同类产品的常见设计(比如知道主流的笔记本电脑外观大概是什么样);

    对外观的关注重点是 “整体风格”,不是 “毫米级的细节”(比如不会在意杯子盖的螺纹圈数差一圈)。

    比如儿童拼图玩具,一般消费者(家长或孩子)更关注 “拼好后的整体造型(比如是恐龙还是汽车)”,而非 “单个拼图块的边缘弧度差 0.5 毫米”。如果被诉侵权拼图的整体造型是 “恐龙”,而专利设计是 “汽车”,哪怕单个拼图块的材质、小图案相似,也会因整体造型的差异被认定为实质性差异 —— 因为这是一般消费者最关注的点。


    实质性差异的 3 个具体认定维度:从 “看什么” 到 “怎么看”

    搞懂原则后,具体怎么判断?可以从这 3 个维度切入,结合 “整体印象” 综合分析:

    维度 1:核心设计要点是否有差异

    专利申请时,“简要说明” 会明确产品的 “设计要点”(比如某款椅子的设计要点是 “靠背的弧形曲线 + 椅腿的三角形支撑结构”)。这些设计要点是专利保护的核心,若被诉侵权设计在这些要点上有改变,且改变影响了整体视觉效果,就可能构成实质性差异。

    比如:专利设计的椅子靠背是 “上窄下宽的 S 型曲线”,被诉设计改成 “上下等宽的直线型靠背”——“靠背曲线” 是专利明确的设计要点,这种改变会让椅子的整体造型风格从 “柔和” 变成 “硬朗”,一般消费者能清晰区分,就属于实质性差异。

    维度 2:整体造型与风格是否 “判若两物”

    这里看的是产品的 “整体轮廓、比例、风格特征” 是否有显著区别。比如:

    两款书架,专利设计是 “全开放式、层板呈阶梯状排列”,被诉设计是 “半封闭式(带玻璃柜门)、层板呈水平排列”—— 整体结构和风格从 “简约通透” 变成 “沉稳封闭”,即使层板数量、材质相似,整体视觉差异明显,构成实质性差异;

    两款口红,专利设计是 “细长圆柱形、顶部呈尖圆状”,被诉设计是 “短粗方形、顶部呈平切状”—— 整体比例和轮廓完全不同,属于实质性差异。

    需要注意:如果只是 “颜色不同”(比如专利是红色,被诉是黑色),但整体造型、设计要点完全一致,除非颜色是专利明确的设计要点(且颜色改变影响了整体风格),否则一般不认定为实质性差异。

    维度 3:功能性特征 vs 装饰性特征的区分

    有些外观特征是 “为了实现功能不得不这样设计”(比如保温杯的杯口要适配瓶盖,必须做成圆形),这类 “纯功能性特征” 不属于外观设计保护范围,对比时会排除;而 “装饰性特征”(比如杯身的图案、瓶盖的花纹)才是判断差异的关键。

    比如:两款电水壶,专利设计的 “壶嘴呈鸭嘴状(装饰性)、壶身有波浪纹图案(装饰性)”,被诉设计的 “壶嘴呈直筒状(装饰性改变)、壶身无图案(装饰性缺失)”—— 壶嘴形状和壶身图案是装饰性特征,这些改变让整体视觉效果差异明显,构成实质性差异;但如果被诉设计只是把 “壶底的散热孔从圆形改成方形”(纯功能性,为了散热),而装饰性特征完全一致,则不构成实质性差异。


    实务中常见争议:这些情况算不算实质性差异?

    “我改了一个小细节,算不算?”

    要看 “小细节” 是否影响整体视觉。比如:专利设计的手机后盖有 “4 个摄像头呈正方形排列”,被诉设计改成 “4 个摄像头呈菱形排列”—— 摄像头排列是手机后盖的核心装饰性特征,这种改变会让整体视觉有明显区别,可能构成实质性差异;但如果只是 “摄像头边缘的倒角从 0.5 毫米改成 1 毫米”,则属于细微差异,不构成实质性差异。

    “我加了一个部件,算不算?”

    要看 “加的部件” 是否改变整体风格。比如:专利设计的台灯是 “无底座(夹式固定)”,被诉设计加了 “圆形底座(台式固定)”—— 整体使用场景和造型从 “便携夹式” 变成 “桌面台式”,视觉差异明显,构成实质性差异;但如果只是加了 “一个小挂绳孔”,且挂绳孔不影响整体造型,则不算。

    “我的设计参考了现有设计,算不算?”

    若被诉设计与 “现有设计”(比如专利申请日前已公开的同类产品设计)更相近,而与专利设计有差异,且差异构成实质性差异,则可主张 “现有设计抗辩”,但需提供现有设计的证据(如公开的产品图片、专利文献等)。


    结语:判断的核心是 “普通消费者的直观感受”

    总结来说,外观设计专利与被诉侵权设计的实质性差异认定,核心不是 “找不同”,而是 “看不同是否足以让普通消费者一眼区分”。无论是企业维权还是应对侵权指控,都要围绕 “整体视觉效果”“核心设计要点”“一般消费者视角” 这三个关键点,提前梳理专利的设计要点、收集产品的市场常见设计,才能更清晰地判断差异是否 “实质性”。


    如果您在实际操作中遇到困惑 —— 比如不确定自己的产品是否与专利有实质性差异,或被指控侵权想证明差异存在,欢迎在评论区留言,我们会结合具体场景为您拆解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