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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专利权权属争议期间不限履行善良管理义务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吗
    2025/8/28 9:22:16
    在专利权权属争议期间,若登记的专利权人未履行善良管理义务导致权利失效或损害真正权利人利益,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的司法实践,这一责任的法律依据和构成要件可归纳如下:

    一、善良管理义务的法律性质与具体内容

    1. 义务来源
      基于《民法典》第七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登记的专利权人在权属争议期间负有积极维持专利有效性的义务。例如,需按时缴纳专利年费、避免主动放弃专利或实施导致权利终止的行为。这一义务的核心是防止因登记权利人的过错导致专利技术进入公有领域,从而损害真正权利人的市场独占利益。
    2. 义务范围
      • 维持专利有效:包括按时缴纳年费、应对无效宣告请求等。例如,在德港公司案中,法院明确指出,登记的专利权人未缴纳年费直接导致专利终止,属于典型的未尽义务行为。

      • 及时通知义务:若登记权利人不愿继续维持专利,需及时告知争议对方及审理法院,避免对方因不知情而丧失维权机会。

    二、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1. 主观过错
      登记的专利权人需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例如,在德港公司案中,水产研究所和宇景公司在权属争议期间故意不缴纳年费,且未通知真正权利人,被认定具有明显过错。若因不可抗力或合理疏忽(如财务系统故障)导致未缴费,可能不构成过错。
    2. 因果关系
      未履行义务的行为需直接导致专利失效或价值减损。例如,专利因未缴费终止后,技术进入公有领域,真正权利人无法通过专利授权获得市场收益,两者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3. 实际损失
      真正权利人需证明其因专利失效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
      • 专利技术的市场价值损失;

      • 维权成本(如律师费、公证费);

      • 预期收益的丧失。在德港公司案中,法院综合考虑专利类型、过错程度等因素,判决赔偿 50 万元。

    三、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认定

    1. 案由定性
      此类纠纷通常被认定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而非专利侵权纠纷。根据《专利法》第十一条,侵权行为仅限于生产经营目的的实施行为,而未缴费导致专利失效属于一般侵权行为。
    2. 赔偿标准
      • 市场价值优先:法院优先参考专利失效时的市场价格,但实践中常因举证困难而采用综合裁量。例如,德港公司案中,法院考虑到专利为发明专利、过错严重等因素,直接确定赔偿金额。

      • 过错比例分担:若真正权利人自身存在过失(如未及时主张权利),法院可能酌情减轻赔偿责任。

    四、典型案例与裁判规则

    1. 德港公司案的示范意义
      在该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确:
      • 权属争议期间,登记权利人不得滥用权利导致专利失效;

      • 即使权属最终未确认,只要登记权利人存在过错,仍需赔偿。这一规则强化了争议期间的权利平衡,防止恶意终止专利。

    2. 其他关联案例的补充
      • 陶义案:强调诚实信用原则在权属争议中的适用,间接支持善良管理义务的合理性。

      • 上海某公司案:虽未直接涉及管理义务,但体现了法院对权属争议中过错方的严格审查。

    五、实务建议

    1. 争议方的义务
      • 登记权利人应定期核查专利状态,确保年费缴纳;

      • 若拟放弃专利,需书面通知争议方及审理法院,并留存证据。

    2. 真正权利人的维权路径
      • 在权属诉讼中同步主张损害赔偿,可结合《专利法》第七十一条关于赔偿计算的规定;

      • 若专利已失效,可主张赔偿因技术公开导致的商业秘密损失。


    综上,在专利权权属争议期间,登记的专利权人未尽善良管理义务导致权利失效,构成对真正权利人财产权的侵害,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一规则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得到明确,体现了法律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精细化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