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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权属争议期间不限履行善良管理义务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吗
2025/8/28 9:22:16
在专利权权属争议期间,若登记的专利权人未履行善良管理义务导致权利失效或损害真正权利人利益,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的司法实践,这一责任的法律依据和构成要件可归纳如下:
义务来源
基于《民法典》第七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登记的专利权人在权属争议期间负有积极维持专利有效性的义务。例如,需按时缴纳专利年费、避免主动放弃专利或实施导致权利终止的行为。这一义务的核心是防止因登记权利人的过错导致专利技术进入公有领域,从而损害真正权利人的市场独占利益。
义务范围
主观过错
登记的专利权人需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例如,在德港公司案中,水产研究所和宇景公司在权属争议期间故意不缴纳年费,且未通知真正权利人,被认定具有明显过错。若因不可抗力或合理疏忽(如财务系统故障)导致未缴费,可能不构成过错。
因果关系
未履行义务的行为需直接导致专利失效或价值减损。例如,专利因未缴费终止后,技术进入公有领域,真正权利人无法通过专利授权获得市场收益,两者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实际损失
真正权利人需证明其因专利失效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
案由定性
此类纠纷通常被认定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而非专利侵权纠纷。根据《专利法》第十一条,侵权行为仅限于生产经营目的的实施行为,而未缴费导致专利失效属于一般侵权行为。
赔偿标准
德港公司案的示范意义
在该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确:
其他关联案例的补充
争议方的义务
真正权利人的维权路径
综上,在专利权权属争议期间,登记的专利权人未尽善良管理义务导致权利失效,构成对真正权利人财产权的侵害,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一规则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得到明确,体现了法律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精细化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