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简要说明明确 “组件组合状态为设计要点”,则保护范围聚焦组装后的整体外观,单独组件的设计特征仅作为辅助判断因素;
若未限定组合状态为要点,或明确保护 “各组件及组合状态”,则需同时考量单个组件外观与组件间的组合形态;
省略视图(如内部结构、非使用状态视图)需结合简要说明判断是否属于保护范围排除内容,避免因视图不全导致对比偏差。
整体造型比例:如组合沙发的整体轮廓(L 型、直线型)、各模块的尺寸配比;
整体风格特征:如极简风与复古风的差异,体现在线条弧度、装饰元素的整体协调性;
功能关联性外观:如咖啡机 “主机 + 水箱 + 奶泡器” 组合后的操作区域布局、整体色彩搭配。
连接结构外观:如模块化衣柜的拼接缝设计(隐藏式 vs 外露式)、电子设备接口的排布方式(对称式 vs 单侧式);
组件互动形态:如折叠桌椅展开 / 收纳时的组件咬合方式、可拆卸耳机与充电盒的契合外观;
组合稳定性视觉呈现:如书架层板与立柱的连接节点设计,是否通过外观体现 “稳固感” 的设计差异。
核心功能组件:如笔记本电脑的屏幕组件(边框宽度、屏幕比例)、主机组件(键盘区域布局),其设计特征对整体视觉影响较大,对比时需重点关注;
辅助功能组件:如台灯的底座配重块(非外露部分)、收纳盒的内部隔层(非使用状态可见),对整体视觉贡献度低,对比时可适当弱化;
组件设计的协同性:若单个组件设计需与其他组件配合形成统一风格(如手机后盖与摄像头模组的色彩呼应),则需判断对比对象是否破坏该协同性。
第一步:整体印象比对。排除功能性设计特征(如为实现散热的通风孔形状),仅关注装饰性外观,判断两款组件产品组装后的整体风格、造型是否给一般消费者带来 “相近似的视觉感受”;
第二步:局部差异筛查。针对整体印象相近的情况,逐一分析组件连接方式、核心组件造型、图案色彩等细节差异,判断差异点是否属于 “局部细微变化”(如按钮数量增减)或 “显著区别特征”(如组件排列方式从横向变为纵向);
第三步:综合判断。结合局部差异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程度,若差异点足以使一般消费者在正常使用场景下(如购买、使用时的观察距离)清晰区分两款产品,则不构成近似;反之则可能落入保护范围。
知晓该类组件产品的常规功能与使用方式(如知晓组合家具的组装逻辑);
对同类产品的现有设计有一定了解(如了解市场上主流模块化手机的外观特征);
关注产品外观的整体效果,而非微小细节(如忽略组件边缘倒角的细微尺寸差异)。
行业惯例:判断该类产品的常规组件拆分方式(如电脑主机通常拆分为机箱、电源、主板,但不会拆分机箱面板与侧板);
功能必要性:拆分后的组件是否具备独立功能(如拆分后的部件无法单独使用,则拆分行为可能为规避对比);
专利文件记载:若专利简要说明明确组件拆分逻辑,需以专利文件为准判断对比对象的拆分合理性。
区分 “纯功能性特征” 与 “功能性 + 装饰性特征”:纯功能性特征(如为承重设计的支架截面形状)不属于外观设计保护范围,对比时应排除;
判断装饰性部分的可替代性:若功能性特征可通过多种外观实现(如卡扣可设计为圆形或方形),则装饰性部分(圆形 vs 方形)需纳入对比范围;若仅有一种功能实现方式,则装饰性部分不具有可保护性。
确定最接近的现有设计:优先选择与专利设计 “组件数量、组合方式、整体风格最相近” 的现有设计;
对比专利设计与现有设计的差异:判断差异点是否构成 “实质性特点”,若专利设计仅在现有设计基础上进行微小改动(如改变组件颜色),则现有设计抗辩可能成立;
排除抵触申请:若现有设计为专利申请日之后公开的内容,或属于抵触申请,则不能作为抗辩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