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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专利等同侵权的适用边界:四大核心限制原则解析​
    2025/8/25 15:09:32
    在专利侵权纠纷中,“等同原则” 是平衡专利权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关键规则 —— 它将 “与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基本相同,能实现相同功能、达到相同效果,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无需创造性劳动即可联想到” 的技术方案,认定为等同侵权,避免侵权者通过细微改动规避责任。但等同原则并非无边界适用,司法实践中通过四大限制原则,防止专利权滥用,维护技术创新秩序。
    一、前提:明确专利等同侵权的核心定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等同侵权需满足 “三个基本相同”:
    1. 技术特征基本相同(非字面完全一致,但核心技术手段无本质差异);

    1. 功能基本相同(实现的技术目的、作用无实质区别);

    1. 效果基本相同(产生的技术结果、应用价值一致);

    同时需满足 “普通技术人员可联想性”—— 即改动后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而言,无需经过创造性思考就能想到。
    二、专利等同侵权的四大适用限制
    (一)禁止反悔原则:专利权人 “已放弃的范围” 不可再主张等同
    1. 核心逻辑
    专利权人在专利申请、审查或无效宣告程序中,为获得专利授权或维持专利有效性,明确放弃或限制过某一技术方案(如修改权利要求、作出限制性陈述),则在后续侵权诉讼中,不得再以 “等同原则” 为由,将已放弃的技术方案纳入专利保护范围。
    2. 法律依据与场景
    《专利法司法解释(一)》第六条明确规定该原则。例如:某专利申请时,权利要求原本包含 “金属材质”,因审查员指出 “金属材质为公知常识,缺乏创造性”,申请人主动将其修改为 “铝合金材质”;后续侵权诉讼中,侵权产品使用 “不锈钢材质”,专利权人主张 “不锈钢与铝合金等同”,法院会以 “禁止反悔” 为由驳回 —— 因申请人已放弃 “非铝合金的金属材质” 范围。
    (二)捐献原则:“说明书公开但未写入权利要求” 的技术方案,视为捐献于公众
    1. 核心逻辑
    若专利说明书中公开了某一技术方案,但未将其写入权利要求书(即未明确纳入专利保护范围),则视为专利权人将该技术方案 “捐献” 给社会公众,后续不得通过等同原则,将该方案重新纳入保护范围。
    2. 实践意义与案例
    该原则避免专利权人 “说明书广撒网、权利要求窄界定”,再通过等同原则扩大保护。例如:某专利说明书提到 “可采用塑料或陶瓷材质”,但权利要求仅记载 “塑料材质”;侵权产品使用 “陶瓷材质” 时,专利权人主张 “陶瓷与塑料等同”,法院会适用捐献原则 —— 因说明书虽公开陶瓷材质,但未写入权利要求,视为已捐献,不可再主张等同。
    (三)现有技术抗辩:被控侵权技术属于 “现有技术”,不构成等同侵权
    1. 核心逻辑
    若被控侵权的技术方案,与专利申请日之前已公开的 “现有技术”(如已发表的论文、已公开的专利、公开使用的产品)实质相同,即使该方案与专利技术构成等同,也不认定为侵权 —— 因现有技术属于公共领域,专利权人无权将其纳入专有保护范围。
    2. 适用条件
    需满足 “被控侵权技术 = 现有技术”(而非 “被控侵权技术 = 现有技术 + 等同特征”)。例如:某专利保护 “一种节能路灯(含 LED 灯珠 + 智能控光模块)”,被控侵权产品为 “LED 灯珠 + 定时控光模块”,而 “LED 灯珠 + 定时控光模块” 在专利申请前已见于某公开专利,此时侵权方可用 “现有技术抗辩”,法院不支持等同侵权主张。
    (四)公知常识限定:等同特征不得仅为 “公知常识替换”
    1. 核心逻辑
    若被控侵权技术与专利技术的差异,仅在于用 “本领域公知常识” 替换专利中的某一技术特征(如用 “螺栓固定” 替换 “螺钉固定”,二者均为机械领域常见固定方式),且该替换未带来任何技术效果提升,则不构成等同侵权 —— 因公知常识的替换属于 “常规技术手段”,未突破专利的核心保护范围,不应认定为侵权。
    2. 司法实践要点
    法院会结合 “技术领域、技术问题、技术效果” 综合判断:若替换后的技术方案未解决新的技术问题,也未提升效果,则排除等同侵权认定。
    三、限制原则的核心价值:平衡创新与公平
    专利等同侵权的四大限制,本质是划定 “专利权保护范围” 与 “公共技术领域” 的边界:既通过等同原则防止侵权者 “钻字面漏洞”,保护专利权人创新积极性;又通过禁止反悔、捐献等原则,避免专利权人 “过度扩张保护范围”,保障公众对现有技术的合理使用,为后续创新预留空间 —— 这正是知识产权制度 “激励创新、促进传播” 核心目标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