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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交平台发布产品图片是否构成专利法上的 “公开”?
2025/8/21 10:24: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新颖性要求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未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而现有技术(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设计)。这一法律定义确立了 "公众可获知性" 的核心判断标准,即相关信息需处于能够为公众获得的状态,且包含实质性技术内容。
在司法实践中,公开性判定需满足两个要件:时间要件(公开时间早于申请日)和状态要件(处于公众可获取状态)。例如,在(2022)最高法知行终 469 号案中,法院强调对社交平台图片公开时间的审查需结合平台技术特性,若用户可自由编辑发布时间或内容,且无其他证据佐证,通常不认定为公开。
微信朋友圈
微博与抖音
小红书与 QQ 空间
账号性质与发布意图
技术特征披露程度
时间与权限稳定性
专利申请前的行为规范
侵权抗辩与无效应对
平台运营策略优化
社交平台产品图片是否构成专利法上的公开,需综合考量账号性质、发布意图、权限设置、技术特征披露及时间节点等因素。商业账号发布的公开图片通常构成现有技术(设计),而个人私密账号发布的图片一般不构成公开。企业及个人应强化知识产权意识,在产品推广与专利保护之间寻求平衡,必要时咨询专业法律意见以规避风险。未来,随着社交平台技术迭代,司法实践可能进一步细化公开性判定标准,需持续关注相关法律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