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知识产权保护日益重要的今天,专利侵权纠纷频发。准确判断专利侵权的关键在于科学运用专利侵权对比原则,同时避开常见的认知误区。本文结合司法实践与法律规范,为您系统梳理专利侵权对比的核心逻辑。
全面覆盖原则是侵权判定的基石,要求被控侵权技术方案必须包含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即使被控物增加了新特征,只要覆盖了专利的所有必要技术特征,仍构成侵权。例如,某药物专利要求包含成分 A 和 B,被控物包含 A+B+C,虽增加了 C,但因覆盖 A 和 B 仍构成侵权。这一原则体现了权利要求书的公示效力,防止专利权保护范围被任意扩大。
当被控侵权技术特征与专利特征字面不同但实质等同时,仍可能构成侵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同特征需满足 “基本相同的手段、功能、效果,且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创造性劳动即可联想到”。例如,某专利使用金属弹簧连接部件,被控物改用橡胶弹性体,若两者在连接功能上实质相同,则构成等同侵权。需注意,等同原则的适用需以相同侵权不成立为前提,且需逐一比对单个技术特征,而非整体方案。
专利权人在专利申请或无效程序中通过修改或陈述明确放弃的技术方案,不得在侵权诉讼中重新主张。例如,某专利申请人在审查过程中声明放弃某技术方案以克服新颖性缺陷,后续侵权诉讼中不得主张该方案构成等同侵权。这一原则防止专利权人 “两头得利”,维护专利制度的稳定性。
法院需审查权利要求记载的每一项技术特征,不得忽略或删除任何特征进行侵权判断。例如,某专利要求 “面板设置弹性扣”,被控物缺少 “面板” 特征,即使其他特征相似,也不构成侵权。这一原则取代了早期的 “多余指定原则”,强调权利要求书的严谨性,倒逼专利权人提高撰写质量。
许多人误认为侵权判定需 “一模一样”,但等同原则的存在允许技术特征的合理替换。例如,某专利要求 “螺栓固定”,被控物使用 “卡扣连接”,若两者在固定功能上实质相同,仍可能构成侵权。司法实践中,等同侵权的认定需综合考虑技术领域、替换难度等因素,避免过度宽泛或严苛。
权利要求书是确定保护范围的唯一依据,说明书仅用于解释权利要求。例如,某专利权利要求未提及 “耐高温”,即使说明书强调该特性,被控物未满足耐高温要求也不构成侵权。专利权人若未在权利要求中概括关键技术特征,可能导致保护范围缩水。
现有技术抗辩仅适用于被控侵权技术方案完全属于现有技术的情形,不能直接用于对比侵权。例如,某专利要求 “X+Y”,被控物为 “X+Z”,若 Z 属于现有技术,但 X+Z 未被现有技术公开,仍可能构成侵权。现有技术抗辩需严格依据《专利法》第六十二条,避免混淆侵权判断与有效性审查。
除直接实施专利技术外,教唆、帮助他人侵权或提供关键侵权部件也可能构成间接侵权。例如,某公司明知某部件专门用于实施某专利,仍大量销售该部件,可能与使用者构成共同侵权。间接侵权的认定需结合具体行为与主观过错,强化对专利权的全面保护。
等同原则的适用需严格遵循 “三要素” 标准,且受禁止反悔原则限制。例如,某专利要求 “金属材质”,被控物使用 “塑料”,若两者在强度、成本等方面差异显著,则不构成等同。法院在判断时需平衡专利权人利益与公众利益,防止等同原则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