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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等同特征”基本相同的手段“应怎样认定
    2025/8/11 9:58:38

    在专利侵权判定中,“等同特征” 的认定是平衡专利权保护与技术创新的关键环节。其中,“基本相同的手段” 作为核心要件之一,其认定标准直接影响专利保护范围的边界。本文结合法律规则与司法实践,系统解析 “基本相同的手段” 的认定逻辑与方法。


    一、等同特征的法律框架与核心要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等同特征需满足 “三基本 + 容易联想” 标准:


    1. 基本相同的手段:技术实现方式的工程化实施方式整体相似,且工作原理一致。例如,专利中 “螺栓连接” 与被控侵权产品的 “卡扣连接”,若两者均通过机械紧固实现部件固定,且结构原理相同,则可能构成等同。

    2. 基本相同的功能:技术特征在整体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相同。例如,专利中的 “齿轮传动装置” 与被控侵权产品的 “链条传动”,若均用于传递动力并实现机械运动,则功能基本相同。

    3. 基本相同的效果:技术特征的实施结果无实质性差异。例如,化学专利中的 “钯催化剂” 与被控侵权产品的 “铂催化剂”,若两者催化效率与反应路径一致,则效果等同。

    4. 容易联想性: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需创造性劳动即可联想到替换手段。例如,将 “LCD 屏幕” 替换为 “OLED 屏幕”,若后者在侵权时已成为行业常规替代方案,则符合容易联想性标准。


    二、“基本相同的手段” 的技术分析路径

    (一)技术手段的工程化实施方式比对

    技术手段的相似性需从基本技术单元的组合工作原理两方面分析:


    1. 结构与装配关系:例如,专利中 “翻转轴通过翻转轴承和轴承座固定” 与被控侵权产品 “两轴通过 U 型铰接座固定”,虽具体结构不同,但均通过铰接实现轴的可转动连接,整体技术单元组合基本相同。

    2. 工作原理一致性:例如,专利中的 “真空吸气座吸附送料” 与被控侵权产品的 “压盘压力送料”,因工作原理不同(气压吸附 vs 机械压力),不构成等同。


    (二)功能与效果的技术推导

    功能与效果的判断通常基于手段的技术分析,而非依赖实验数据。例如,在机械领域,若技术手段的结构与原理相似,可直接推导出功能与效果基本相同。但若被控侵权方举证证明功能或效果存在显著差异(如效率提升 30% 以上),则可直接排除等同认定。


    (三)容易联想性的客观考量因素

    1. 常规替代关系:如齿轮与链条在机械传动中的替换,属于本领域公知的并列技术方案。

    2. 技术类别相近性:例如,化学领域中贵金属催化剂的替换(钯→铂),因同属催化机理相同的材料,容易联想性成立。

    3. 适应性调整的必要性:若替换手段需对整体技术方案进行重新设计(如改变电路拓扑结构),则不符合容易联想性标准。


    三、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与裁判逻辑

    (一)机械领域:铰接结构与轴承固定的等同认定

    在常州中院审理的自动涂覆设备案中,专利要求保护 “翻转轴通过翻转轴承和轴承座固定”,被控侵权产品采用 “两轴通过 U 型铰接座固定”。法院认为,两者均通过铰接实现轴的可转动连接,且工作原理相同,构成等同特征。这一判决体现了对技术手段整体相似性的重视,而非拘泥于具体部件名称。


    (二)化学领域:催化剂替换的等同判定

    在某化合物制备专利侵权案中,专利使用 “钯催化剂”,被控侵权产品采用 “铂催化剂”。法院认定,两者同属贵金属催化剂,催化机理与效果一致,且替换为行业常规选择,构成等同侵权。此案例强调了技术手段在功能与效果上的实质性一致。


    (三)软件领域:算法替换的非等同认定

    在某通信专利侵权案中,专利要求保护 “基于哈希算法的数据加密”,被控侵权产品采用 “对称加密算法”。法院认为,两种算法的加密原理与安全性差异显著,且替换需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创造性劳动,不构成等同。这一判决体现了对技术手段工作原理差异的严格审查。


    四、等同特征认定的限制与抗辩策略

    (一)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

    专利权人在专利审批或无效程序中明确放弃的技术方案,不得在侵权诉讼中通过等同原则重新主张。例如,某专利在审查中排除 “高温处理” 步骤,后续不得主张 “中温处理” 构成等同。在浙江某自动化装备案中,法院依据禁止反悔原则,认定专利权人已明确排除 “压盘送料” 方式,故被控侵权产品的压盘结构不构成等同。


    (二)现有技术抗辩的参照适用

    若被控侵权技术特征与现有技术中的相应特征构成等同,可主张现有技术抗辩成立。例如,在某电缆支架车专利案中,法院借鉴等同特征判断思路,认定被控侵权产品的夹持机构与现有技术存在实质性差异,抗辩不成立。


    (三)可预见性规则的约束

    若替换手段在专利申请时已为本领域公知技术,但专利权人未将其纳入权利要求,侵权判定时不得扩张保护。例如,某专利申请时已知晓 “视觉相机定位” 技术,但未写入权利要求,后续不得主张该技术构成等同。


    五、企业应对策略与实务建议

    1. 专利布局阶段
      • 在说明书中扩展性描述技术手段的多种实施方式,避免捐献原则限制。

      • 谨慎处理审查意见答复,避免因放弃技术方案影响后续维权。


    2. 侵权规避设计
      • 通过改变技术原理(如从机械传动改为液压传动)突破 “三基本” 标准。

      • 提升技术效果(如将效率提升至 35% 以上)以证明非等同性。


    3. 侵权诉讼应对
      • 充分利用技术调查官制度,强化技术事实认定的专业性。

      • 举证现有技术或公知常识,主张替换手段不具有容易联想性。


    结语

    “基本相同的手段” 的认定需结合技术分析、法律规则与行业惯例,在保护创新与维护公众利益间寻求平衡。企业应通过精细化的专利布局、合规的技术研发与有效的法律抗辩,构建知识产权风险防控体系。未来,随着技术调查官制度的完善与区块链存证等新技术的应用,等同特征的认定将更趋科学化与标准化,为技术创新提供更清晰的法律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