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专利侵权判定中,“等同特征” 的认定是平衡专利权保护与技术创新的关键环节。其中,“基本相同的手段” 作为核心要件之一,其认定标准直接影响专利保护范围的边界。本文结合法律规则与司法实践,系统解析 “基本相同的手段” 的认定逻辑与方法。
功能与效果的判断通常基于手段的技术分析,而非依赖实验数据。例如,在机械领域,若技术手段的结构与原理相似,可直接推导出功能与效果基本相同。但若被控侵权方举证证明功能或效果存在显著差异(如效率提升 30% 以上),则可直接排除等同认定。
在常州中院审理的自动涂覆设备案中,专利要求保护 “翻转轴通过翻转轴承和轴承座固定”,被控侵权产品采用 “两轴通过 U 型铰接座固定”。法院认为,两者均通过铰接实现轴的可转动连接,且工作原理相同,构成等同特征。这一判决体现了对技术手段整体相似性的重视,而非拘泥于具体部件名称。
在某化合物制备专利侵权案中,专利使用 “钯催化剂”,被控侵权产品采用 “铂催化剂”。法院认定,两者同属贵金属催化剂,催化机理与效果一致,且替换为行业常规选择,构成等同侵权。此案例强调了技术手段在功能与效果上的实质性一致。
在某通信专利侵权案中,专利要求保护 “基于哈希算法的数据加密”,被控侵权产品采用 “对称加密算法”。法院认为,两种算法的加密原理与安全性差异显著,且替换需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创造性劳动,不构成等同。这一判决体现了对技术手段工作原理差异的严格审查。
专利权人在专利审批或无效程序中明确放弃的技术方案,不得在侵权诉讼中通过等同原则重新主张。例如,某专利在审查中排除 “高温处理” 步骤,后续不得主张 “中温处理” 构成等同。在浙江某自动化装备案中,法院依据禁止反悔原则,认定专利权人已明确排除 “压盘送料” 方式,故被控侵权产品的压盘结构不构成等同。
若被控侵权技术特征与现有技术中的相应特征构成等同,可主张现有技术抗辩成立。例如,在某电缆支架车专利案中,法院借鉴等同特征判断思路,认定被控侵权产品的夹持机构与现有技术存在实质性差异,抗辩不成立。
若替换手段在专利申请时已为本领域公知技术,但专利权人未将其纳入权利要求,侵权判定时不得扩张保护。例如,某专利申请时已知晓 “视觉相机定位” 技术,但未写入权利要求,后续不得主张该技术构成等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