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专利侵权认定是企业创新成果防御的核心环节。随着技术迭代加速,侵权形态日益复杂,准确把握认定规则对企业合规经营至关重要。本文结合中国《专利法》及司法实践,梳理专利侵权认定的核心要点。
一、专利权有效性是侵权认定的前提
权利状态核查
主张专利侵权的前提是专利权处于有效状态。需确认:
专利是否在保护期内(发明 20 年、实用新型 10 年、外观设计 15 年,自申请日起算);
是否按时缴纳年费,避免因未缴费导致权利终止;
是否存在被宣告无效的风险,如专利稳定性评估报告显示权利要求存在缺陷。
权利要求解释规则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书为准,说明书及附图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司法实践中遵循 “折中解释原则”,既不局限于字面含义,也不无限扩张。例如,若权利要求记载 “金属材料”,而说明书明确指向 “铝合金”,则保护范围可能限缩。
二、侵权行为的法定类型与认定标准
直接侵权行为
根据《专利法》第十一条,未经许可实施以下行为构成侵权:
制造:包括零部件生产及整机装配;
使用:将专利技术应用于产品制造或服务提供;
销售 / 许诺销售:以营利为目的的交易行为;
进口:将侵权产品引入中国市场。
间接侵权行为
明知他人实施专利侵权,仍提供专用设备、零部件或技术指导,可能构成间接侵权。例如,为侵权产品定制专用模具,且该模具无其他用途。
三、技术特征比对的核心规则
全面覆盖原则
被控侵权技术方案需包含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若缺少任一必要特征,直接判定不侵权。例如,专利要求 “包含 A、B、C 三个部件”,被控产品仅含 A、B,则不构成侵权。
等同原则的适用
若被控技术特征与专利特征在功能、手段、效果上基本相同,且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创造性劳动即可联想到,可能构成等同侵权。例如,专利采用 “螺钉固定”,被控产品使用 “卡扣连接”,若二者实现相同紧固功能,可能被认定为等同。
禁止反悔原则的限制
专利权人在专利申请或无效程序中放弃的技术方案,不得在侵权诉讼中通过等同原则重新主张。例如,申请人为克服审查意见删除某技术特征,后续诉讼中不得主张该特征的等同替代。
四、侵权抗辩的关键路径
现有技术抗辩
被控侵权人若能证明其技术方案属于专利申请日前的现有技术,可直接免责。例如,提供专利申请日前公开的技术文献或产品实物,证明技术方案已为公众所知。
合法来源抗辩
销售者若能证明产品具有合法进货渠道、支付合理对价且不知侵权,可免除赔偿责任,但需停止销售行为。电商平台 “一件代发” 模式中,销售者若能提供完整的供应链凭证且无主观过错,可能适用该抗辩。
权利滥用抗辩
若专利权人恶意取得专利(如将他人技术申请专利),或利用专利进行垄断,被控方可主张权利滥用,请求驳回侵权指控。
五、司法实践中的典型问题
多主体实施方法专利的侵权认定
在网络通信等领域,若某一主体将专利方法固化在硬件设备中,终端用户使用设备时自动实施专利方法,该主体可能被认定为直接侵权。例如,设备制造商将专利认证流程写入芯片,即使终端用户不知情,制造商仍需承担责任。
外观设计侵权的整体观察
外观设计侵权判断需从整体视觉效果出发,局部差异若不影响整体美感,仍可能构成侵权。例如,手机外观设计的屏幕比例、按键布局等差异若不显著,可能被认定为近似。
六、企业应对策略建议
侵权风险排查
定期对产品或技术进行专利侵权检索,重点比对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识别潜在侵权点。
证据固定与反制
侵权发生后,及时公证侵权产品、销售记录等证据,同时评估对方专利稳定性,必要时启动无效宣告程序。
合规体系建设
建立专利侵权预警机制,在研发、采购、销售环节嵌入法律审查,避免因技术借鉴引发风险。
结语
专利侵权认定是法律规则与技术分析的结合,既需精准把握《专利法》及司法解释的条文内涵,又需结合行业技术特点综合判断。企业应建立 “防御 - 应对 - 反制” 的全链条保护体系,必要时借助专业法律团队,在创新与合规之间寻求平衡。对于复杂侵权纠纷,建议通过司法程序明确权利边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