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三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需在许可合同有效期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以下简称 “商标局”)办理备案。未备案不影响合同效力,但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即当商标权被侵害时,未备案的被许可人可能无法主张权利)。
备案范畴:
事项类型 | 所需核心材料 | 律师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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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规许可备案 | 《商标使用许可备案表》、许可合同原件、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 合同需明确许可方式、期限、商品范围,由律师审核条款合法性 |
再许可备案 | 除常规材料外,需附注册人同意再许可的授权文件、原备案号 | 授权文件需经公证,避免权限争议 |
名称变更备案 | 《变更许可人 / 被许可人名称备案表》、工商变更证明文件 | 确保变更文件与商标局登记信息一致,避免备案驳回 |
提前终止备案 | 《商标使用许可提前终止备案表》、双方终止协议 | 终止协议需明确责任划分,建议由律师起草以防范后续纠纷 |
许可类型法律界定
备案程序与效力
再许可特别规定
办理再许可备案时,需在备案表中勾选 “再许可”,填写原备案号,并附注册人同意再许可的授权文件,否则再许可行为无效。
商标信息条款:明确商标名称、注册号、核定使用类别;
许可方式与期限:期限不得超过商标有效期(10 年),到期需提前办理续展;
商品 / 服务范围:严格限定在商标核定使用范围内,超出范围需另行注册;
质量监督条款:许可人需约定对被许可人产品质量的监督机制,避免因质量问题导致商标被撤销;
费用与违约责任:明确许可费金额、支付方式及违约赔偿标准;
分许可条款:如需再许可,需在主合同中明确 “分许可” 权限,否则被许可人无权转授权。
Q1:未备案的许可合同是否有效?
A:合同本身有效,但根据《商标法》规定,未备案的许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例如,当第三方善意使用相同商标时,未备案的被许可人无法主张侵权责任。
Q2:被许可人能否自行再许可?
A:需主合同明确约定 “分许可” 条款,且再许可需经商标注册人书面同意。否则,再许可行为无效,可能面临商标局处罚及民事赔偿责任。
合同审核:由知识产权律师全程参与合同起草,重点把控质量监督、分许可、违约责任等条款;
备案代办:委托专业机构或律师代办备案,避免因材料瑕疵(如表格填写错误、文件不全)导致备案延误;
文件留存:妥善保存《商标使用许可备案通知书》原件,作为权利主张的关键证据;
动态管理:许可期限变更、主体更名或终止合作时,及时办理备案变更或终止手续,避免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