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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权利基础存在明显瑕疵的知识产权不应得到保护
    2025/5/12 10:37:01
    在知识产权领域,保护创新成果、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是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然而,当知识产权的权利基础存在明显瑕疵时,是否仍应给予其保护,成为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闽民终 1561 号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为我们提供了极具价值的思考视角。


    在这起案件中,丁某某就鞋类产品的外观设计申请了专利,随后指控泉州市翼泽鞋业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其外观设计专利权。但经法院查明,早在 2007 年 7 月 14 日,案外人阿迪达斯公司便已核准获得在第 25 类 “鞋” 等商品上的第 3938968 号注册商标。该商标不仅早已注册,在日常生活中,大众也能明显观察到它被实际使用在鞋类产品上。丁某某在申请鞋类外观设计专利时,将与阿迪达斯驰名商标近似的标识突出使用在鞋面上。从主观意图来看,其本应合理避让他人在先的合法权利,却并未如此,这使得其主观善意难以成立。基于此,法院最终认定丁某某以存在明显瑕疵的专利权作为权利基础提起诉讼,其行使权利不具备正当性,进而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这一案例清晰地反映出,权利基础的稳固性对于知识产权保护至关重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明确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也强调,涉及权利冲突的案件,应保护在先依法享有权利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是因为,知识产权制度的设计初衷,一方面是激励创新,赋予权利人一定期限的独占权,以回报其创新投入;另一方面则是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障公众对已有知识和技术的合理利用。如果对权利基础存在明显瑕疵的知识产权予以保护,可能会导致一系列不良后果。


    从市场竞争角度看,这会破坏公平竞争的环境。以丁某某案为例,若允许其基于与他人在先驰名商标近似的外观设计专利主张权利,无疑是对阿迪达斯公司合法权益的侵害,也会让其他诚信经营、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的企业处于不公平的竞争地位。这种情况下,侵权者可能通过恶意申请有瑕疵的知识产权,扰乱市场正常竞争秩序,挤压合法经营者的市场空间,使市场竞争不再基于产品质量、创新能力等要素,而是陷入恶意抢注、攀附他人商誉的不良循环。


    从公众利益角度而言,保护有瑕疵的知识产权会阻碍知识的传播与利用。知识产权制度并非赋予权利人绝对的垄断权,而是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给予保护,以促进知识的公开和传播,推动社会整体进步。当权利基础存在瑕疵,如将他人在先权利纳入自己的知识产权范畴时,会使公众对相关知识和技术的使用产生困惑,增加使用成本和法律风险,进而抑制公众对知识的获取和利用,不利于社会知识储备的增长和技术的推广应用。


    从司法资源角度出发,保护这类知识产权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如果法院支持基于有瑕疵权利基础的诉讼请求,不仅无法实现知识产权保护的初衷,还会引发更多类似的恶意诉讼。各方当事人将耗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在这些无谓的纠纷中,法院也不得不投入大量司法资源进行审理,导致真正需要司法救济的知识产权纠纷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处理,降低司法效率,损害司法公信力。


    在知识产权的实践中,类似丁某某案的情况并非个例。部分企业或个人利用知识产权申请程序中的漏洞,恶意抢注商标、申请专利,企图通过侵权诉讼获取不当利益。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也对整个知识产权生态造成了严重破坏。因此,无论是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还是行政机关在知识产权授权审查过程中,都应当严格把关,对于权利基础存在明显瑕疵的知识产权申请,坚决不予授权;对于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要依据事实和法律,准确判断权利基础的合法性和正当性,拒绝为这类存在瑕疵的知识产权提供保护。


    权利基础存在明显瑕疵的知识产权不应得到保护。只有确保知识产权权利基础的稳固性和合法性,才能真正实现知识产权制度激励创新、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促进知识传播利用的价值目标,营造健康、有序、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